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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12]5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15
实施时间: 2012-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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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省管各企业,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2011年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
  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省仍在执行的收费项目。其中:《2011年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2011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防止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明晰收费项目管理级次,对于中央批准设立并授权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2011年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所列的省级收费标准文件执行。
  三、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省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2011年河北省执行的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目录和不符合目录所列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的收费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缴。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省以前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立项的文件,规定了执行期限的,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如有到期的,一律不再发文续期,改为以我省每年公布的收费目录为准。
  五、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物价部门应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六、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物价部门要在本市主要媒体公布现行合法收费项目目录;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作公示栏,在收费点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征收依据。中央和省依法增设、取消或者变更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范围、标准的,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在收费点公告。
  附件:1、《2011年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2011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2011年省收费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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