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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租汽车行业购买省产汽车补贴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8-10
实施时间: 2012-8-10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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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精神,促进省产汽车工业发展,鼓励出租汽车行业购买省产汽车,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出租汽车行业购买省产汽车补贴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出租汽车行业购买省产汽车补贴方案
  为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精神,促进省产汽车工业发展,鼓励出租汽车行业购买省产汽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增或更新出租汽车使用省产车型的,省财政给予财政补贴,现制定补贴方案如下:
  一、补贴政策
  省内企业或个人出租汽车车辆更新或经当地政府同意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时,在补贴政策期内购买省产车型并实际投入营运的,省财政按照每台车3000元标准给予定额补贴。
  二、补贴对象
  实际出资购买出租汽车的车主或公司。
  三、补贴时间
  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为2012年4月4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四、补贴方式
  对新增或更新,且已投入营运的省产出租汽车,在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发放至车主或出租汽车公司。
  五、补贴程序
  (一)车主(公司)申请
  出租汽车车主或公司在购买省产汽车并投入运营后,向当地交通运管部门备案,并提交车型图片、购车数量、购车发票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出租汽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汽车车车辆营运证复印件、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审核材料申请补贴。
  (二)市、县审核兑付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已实际投入运营的新购省产出租车按照补助标准,由市、县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每月兑付一次,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每月要根据审核确定的补贴对象制定补贴清册,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补贴清册移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补贴清册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补贴对象。
  (三)省级清算拨付资金
  各县(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将每月兑付补贴的车辆详细信息上报市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汇总,市级于2012年11月31日和2013年3月15日分两批向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补贴申请(申请表附后),省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各市汇总上报的车辆台数,按照补助标准清算拨付补贴资金,并通过预算指标下达至各市、县(区)财政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认真细致、扎实地做好购置省产出租车补贴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尽快制定补贴方案,确保政策落实。
  (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出租汽车车主或公司所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实车辆性质、购车时间、营运状况等情况,并将补贴申报材料在当地交通运管部门存档备查,杜绝车辆虚报、冒领现象,确保补贴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补贴资金,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补贴申报、审核、公示和发放工作。
  (四)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补贴资金兑付的及时性等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地要通过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工作,使补贴对象充分了解补贴政策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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