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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法[2010]16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10
实施时间: 2010-3-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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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为维护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权益,《通知》第一条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认定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在进行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认定条件。
  二、受理
  根据《通知》规定,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出的申请,由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受理;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出的申请,由市级税务主管部门受理;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出的申请,由县级税务主管部门受理。
  三、申报材料
  各级税务部门在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时,应根据《通知》规定认真核对申报材料,并记录非营利组织详细的联系方式。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应当补充的材料。
  四、审核与发布
  受理申请税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同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前15天内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并于季度结束前公布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市、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同时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五、有效期限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自动失效。
  六、其他
  一是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认真学习《通知》,加强协调配合,并结合上述规定,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及时兑现现有关税收政策,促进我省公益性事业发展。
  二是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获得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规定的,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作出处理。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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