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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购[2012]137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8-10
实施时间: 2012-8-1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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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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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要求,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勤勉、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采购人可以委派1名授权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事先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1至2人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参与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对重大项目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委派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1至2人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参与项目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认真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要制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工作纪律,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要配置和完善评审现场设备、设施,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一并存档;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投标人澄清;要采用电话等技术手段,供投标人在评标区外答复评委提问;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及所有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成员等进入评审现场的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进入评审现场前,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集中到评审现场外统一保管,待评审结束后发还,拒不上交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进入评审现场时应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并进行登记。进入评审现场后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严禁接打电话和接见场外人员。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将在2013年6月底前通过电子化系统实现全省资源共享,原有市、县专家库资源经审核后纳入全省专家库统一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作为采购项目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由财政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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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f23   2012年10月25日 +25金币
文号为:财购[2012]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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