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0-15
实施时间: 2012-10-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9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单位:
  第一条 为促进省直各部门、单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编制部门决算,进一步提高省级部门决算编制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考核评比。
  第三条 部门决算工作考核评比内容包括部门决算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及相应电子介质数据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各省直部门决算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第四条 省级部门决算考核评比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内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并适当设置加分因素。除加分因素外,每项指标扣至零分为止。
  考核指标分值为:报送的及时性(5分);编报的规范性(10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50分);填报说明(15分);分析报告(20分)。
  第五条 部门决算报送的及时性(5分)。
  省直部门应按照规定期限及时编制和报送部门决算。具体要求是:
  (一)按规定时间报送部门决算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财务分析报告及相应电子介质数据等决算资料。
  (二)省财政厅审核决算后,按规定时间修改并报送有关材料。
  (三)如有审计意见和财政批复等决算调整事项,应在收到有关通知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修改并报送调整后的决算材料。
  第六条 部门决算编报的规范性(10分)。
  (一)报表编制符合规定格式,报送手续齐全。
  报表装订规范,不得缺少张页;报表封面指标应填列完整,正式行文报送时需经填表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会计核算规范。
  预算单位应正确选用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应按照部门决算编制要求,逐户编制与部门预算相对应的决算报表。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应执行一种会计制度,编报一套单户报表。
  (三)经费差额表、调整表使用规范。
  省直部门或主管单位如有代编经费决算或剔除重复汇总数据事项,应根据部门决算编制要求正确使用经费差额表或调整表。经费差额表和调整表应按照要求分别填报,不得混编。
  (四)电子介质数据树形结构清晰。
  省直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汇总建立部门决算数据的树形结构。
  第七条 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50分)。
  (一)部门决算信息应真实可靠。具体要求是:
  1.部门决算数据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记录数据保持一致。
  2.省直部门应以经审核后的基层预算单位数据为基础编制汇总决算,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基层预算单位决算数据或者估列代编。
  (二)部门决算数据应准确无误。具体要求是:
  1.报表编报口径符合现行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财政预算管理及部门决算编报要求。
  2.决算数据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无技术性错误。
  3.上下年度数据衔接一致,如有变动,需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4.财政性资金有关指标与省财政厅年终对账单数据一致。
  5.纸质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一致。
  (三)部门决算应完整反映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具体要求是:
  1.编报范围与预算编制范围保持一致。
  2.全面、系统地反映预算单位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
  3.报表数据填列齐全,无漏填漏报。
  第八条 部门决算填报说明(15分)。
  填报说明应进一步解释或补充基础数据表的有关内容,说明文字简明扼要。凡机构人员、执行的会计政策、决算年初数等发生变动或者决算编制中特殊问题的处理事项,都应逐一进行说明。公式审核应无基本平衡公式错误,逻辑性公式和核实性公式错误需逐条说明合理原因。
  第九条 部门决算分析报告(20分)。
  省直部门应全面深入分析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财政收支增减变动情况以及事业发展成效等。一般包括:部门机构和人员情况及其增减变动原因;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如对收支预决算差异、收入支出结构、收支年度对比、年终结余资金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内容分析差异(或变动)形成的原因;部门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提高管理水平的改进意见等。
  第十条 省级部门决算每年度考核评比一次,由省财政厅国库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考评得分,每年评出30~40个省直部门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度地市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工 黑财库[2009]36 2009/11/5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0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 赣财库[2010]41 2010/12/23
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1]36号 2022/1/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部门决算工作 津财库[2018]11 2018/12/14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 沪财库[2011]2号 2011/1/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粤财评[2009]10 2009/11/23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 辽财库[2011]57 2011/7/27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2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 赣财库[2012]55 2012/12/7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8]1599 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