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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推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9-27
实施时间: 2012-9-27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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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
  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的重要部署,省工商局及时提出要实施“高原特色农业红盾助推行动”,将其列为2012年全省工商系统十项重点工作之一。培育发展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是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行动”的内在要求。根据“高原特色农业红盾助推行动”部署,结合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集团登记。为进一步积极支持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民营企业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机关在办理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集团登记注册工作时,母公司、子公司以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为主的企业(民营资本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按照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总和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并免收注册登记费。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连锁配送业务。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具备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含3个)门店的,均可办理“连锁经营”的注册登记。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和授权许可企业,企业名称可使用“云南供销+行业(农资、日用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连锁+××(经营地地名)配送店(直营店、点)”。经供销合作社许可,并报辖区县级工商机关备案的供销合作社连锁经营加盟店,可以在店面悬挂“云南供销+行业(农资、日用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连锁+××(经营地地名)配送店(直营店、点)”牌匾标识。
  二、支持农村综合服务社
  (三)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对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支持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农村综合服务社,由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后予以登记注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农村综合服务社”名称登记时,应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字号+农村综合服务社”进行名称登记。农村综合服务社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农村综合服务社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四)建立支持农村综合服务社发展协作机制。各级供销合作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大合作力度,加强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共同推进综合服务社建设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从资金扶持、政策支持、经营运作等方面给予农村综合服务社支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市场准入、商标广告、合同工作等方面给予农村综合服务社支持。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加强行政指导,教育引导农村综合服务社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农村综合服务社要按照云工商发[2012]39号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和查处;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工作。
  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五)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农民群众特点,有针对性地公示登记注册流程、时限和应提交材料,使农民群众“一看就明白,一问就清楚”。提高注册登记受理、审核、发照环节工作效率,对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办结。为方便农民,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允许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六)进一步放宽名称登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特色地理名称和冠省、州(市)名称。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成员跨州(市)的、成员中含有一户或一户以上企业(不突破成员比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当地工商局审核和申报、省工商局核审,可以冠以“云南”或“云南省”名称。
  (七)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开展涉农以外的各种地方特色经营活动。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手工艺、地方特色产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拓宽致富渠道。
  (八)进一步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方式。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合作社成员使用实物、农机器具、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
  (九)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形式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由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其成员应达到3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个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成员。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股东登记注册公司,壮大经营实力。
  (十)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战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从商标的申请到商标专用权的获得实行全过程服务,力争达到“一社一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品包装、企业宣传等经营活动中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加大对农产品商标的保护力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参与市场竞争。
  四、支持农村经纪人发展
  (十一)开展农村经纪人培训,打造高素质农村经纪人队伍。各级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联合开展各种层次的农村经纪人培训,要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行业技能鉴定平台,按照《农产品经纪人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农村经纪人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农村经纪人队伍。
  (十二)健全农村经纪人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经纪人行为。各级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指导工作,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导其开展品牌化、规模化和组织化经营,建立完善农村经纪人的跟踪管理制度和诚信档案。工商部门要简化注册登记手续,开设“绿色通道”,允许农村经纪人开展季节性、临时性的农村经纪活动,健全农村经纪人执业人员备案及执业人员基本情况明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范经纪人行为,促进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宣传,营造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的环境。各级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农村经纪人的知识、法规、政策和典型,要整合资源推进全省优秀农村经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对优秀农村经纪人创办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重点扶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四)密切协作,推进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各级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例会机制,定期研究农村经纪人工作,定期交换取得《农村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人员和个体、个人独资、合伙等农村经纪人注册登记信息,共同推进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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