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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登记管理指导意见》和《湖北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评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工商外[2012]13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7-12
实施时间: 2012-7-1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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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现将《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登记管理指导意见》、《湖北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评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登记管理指导意见
  为完善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体制,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管效能,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各被授权局委托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登记管理是指被授权局委托县(市、区)工商局(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出资检查、年检初检及其它登记事项监管,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处理等,受委托的工商局(以下简称“受委托局”)在委托范围内以被授权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被授权局承担责任。
  二、各被授权局要健全辖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体制机制。辖区内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工商所,应确定专人依照有关工作规范,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年检咨询、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其它工商职能监管服务等日常监管工作;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被授权局可委托其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管管理有关职权。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可以授予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登记管理权:
  (一)辖区内有一定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
  (二)有专门从事登记注册的工作机构,能够配备数量、素质与开展委托登记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三)有较好的办公条件,配备通信设备、计算机等,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能够与被授权局互联互通。
  四、被授权局授予委托登记管理权,可综合授予登记初审、登记事项监管、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处理等职权,也可以授予以上职权中的某一项职权。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原则上应委托企业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分局)进行监管。
  被授权局决定授予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登记管理权的,应向受委托局颁发委托登记管理授权文件。
  五、被授权局应指导受委托局建立健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受理、审查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完善工作条件,提高登记管理水平。
  六、受委托局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权限由被授权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在委托授权文件中列明,但下列事项应经被授权局审核:
  (一)企业(机构)设立、注销登记和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法定代表人、股权等重要变更登记;
  (二)企业年度检验;
  (三)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四)被授权局规定应经审核的其他事项。
  各被授权局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登记、年检系统功能,推行“就近受理+登记初审+远程核准”的委托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工作的便捷性和效率,方便企业就近登记年检。
  七、受委托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一)以被授权局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不予办理;
  (三)接受被授权局的领导和监督,落实被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四)按规定的期限、方式和事项向被授权局报告工作,报送登记数据。
  八、被授权局要加强对受委托局行使委托登记管理权的监督检查,对受委托局超越委托权限、作出不当行政行为、丧失委托条件的,视情予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受委托局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撤销部分或全部委托登记管理权的处理。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究。
  九、被授权局和受委托局应按相关规范建立委托登记管理档案,登记、年检、案件处罚材料原件交由被授权局建立书式和电子档案,复印件留存受委托局建立档案。
  十、被授权局对辖区开发区工商分局授予委托登记管理权适用本指导意见。各被授权局授予委托登记管理权的情况,应报省工商局备案。
  十一、被授权局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登记管理工作,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委托授权办法。
  湖北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评查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各被授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行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案件(卷)质量评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评查的目的是检查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情况,研究业务政策问题,纠正违规登记行为,促进相互学习借鉴,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质量。
  二、省工商局通过以下方式对各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进行评查:
  (一)不定期通过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子系统调阅各被授权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机读档案;
  (二)组织各被授权局交叉检查书式档案,每两年开展1次。
  省工商局按照前款第一项进行档案评查,省工商局信息中心和各被授权局信息管理部门应按照评查要求予以配合,提供技术保障。
  三、省工商局要完善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子系统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系统,增强应用功能。各被授权局要加强系统应用,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完成后半年内建立可供查询的电子档案。
  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评查范围根据被授权局登记企业的情况确定,每次检查一定数量的企业登记档案。其中,省工商局个案授权登记的企业、被授权局委托登记初审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以及其它重要企业或重要事项的登记档案,原则上纳入必检范围。
  五、评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包括法人企业和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材料、截止评查时的该企业各次变更登记材料,从以下方面检查登记注册行为、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子系统登记信息采集录入情况:
  (一)各类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提交文件中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范要求;
  (二)前置许可审批文件及证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机关、许可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三)登记管辖和核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登记机关核定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四)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子系统登记信息的采集录入是否齐全、准确,各指标数据项录入情况是否与书式档案内容一致。
  六、评查人员根据评查情况,按照以下标准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等次评价:
  (一)合格。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准予登记审批的程序和核定的事项符合规定,正确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书式登记档案填写完整,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子系统录入指标数据项完整;
  (二)基本合格。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准予登记审批的程序和核定的事项符合规定,正确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但提交材料存在瑕疵,书式登记档案填写不完整,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子系统录入指标数据项不完整;
  (三)不合格。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准予登记审批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超越被授权范围登记,核准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七、评查结果应及时反馈,被授权局对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企业登记档案,应在限期内完善手续,补录数据。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登记档案有关问题,应依法纠正。
  八、省工商局对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被授权局整改,对有关登记政策应进行研究,对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中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等问题严重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九、本实施意见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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