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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清查行动实施方案通知
发文文号: 吉工商食字[2012]8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6-4
实施时间: 2012-6-4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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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修订后的《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省局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清查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全省工商系统食品流通许可证清查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格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进一步强化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依据修订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省局决定在全省系统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证清查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要按照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从严准入”的要求,完善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充分体现食品流通经营特许制,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符合标准、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做到对严重违规违法问题“零容忍”,实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零事故”。
  二、重点内容
  要以各级局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为基础,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六方面检查。
  (一)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情况的检查。
  1.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正本;
  2.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
  3.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行为;
  4.是否按照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相关制度,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粘贴;
  5.是否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采购、保管、加工、销售、专业技术、安全管理等人员及家庭式经营的参与者)上岗前是否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有医疗机构身体健康检验的合格证明。
  (二)食品经营场所基本条件的检查。
  1.食品经营区域是否独立。食品经营区与非食品经营区、食品货架(柜台)摆放与非食品货架(柜台)是否明显分离、有无明显标志;
  2.食品经营区面积是否在10平方米以上;
  3.食品经营区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距离(法律规定的除外)是否保持25米以上;
  4.食品经营区与食品仓储区是否分离。有无专门用于存放食品容器、库存食品的仓储区、仓库等;
  5.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是否严格分开。有无采取相对固定隔断等措施,保证食品经营区无污染、无生活用品、无动物等;
  6.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与个人生活用具严格分开;
  7.食品经营区是否环境整洁。是否采取铺设水泥或瓷砖墙面地面等措施,保证顶棚光洁、通风和采光等条件良好。
  (三)食品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基本条件的检查。
  1.是否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是否具有相应防止食品污染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冰箱冰柜)、工具和设备,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4.是否具有相应的食品安全电子化管理的电脑、打印机等。
  5.直接入口的食品是否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禁止经营食品的检查。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五)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的检查。
  1.是否向供货商的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报告等;乳制品是否按照批次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报告;
  2.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进货台帐、其他食品经营者是否有“一单通”代台帐;
  3.查验和记录是否真实、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是否满二年。
  (六)特定经营者的检查。
  1.市场主办者(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开展入场资格审查,是否建立管理制度和履行管理责任等;
  2.食品经营场所是否同时经营农药、化肥、饲料等商品;
  3.加油站、洗浴中心、理发店等经营单位是否持证照经营食品;
  4.药房是否经营食品。
  三、整改措施
  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视其情节,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取缔经营,并予以罚款。
  四、时间安排
  本次清查行动分排查、整改、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各级局要集中执法力量和时间,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安排如下:
  (一)排查阶段(6月1日-6月10日)。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内容和薄弱环节,制定排查实施方案,量化分解指标,明确工作责任,将清查行动的具体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要根据前期掌握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自查自纠情况,按照本方案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对本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全面排查。
  (二)整改阶段(6月11日-6月20日)。对排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时限。对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要逐户检查整改情况,凡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验收阶段(6月21日-6月30日)。各市(州)局要认真做好所辖县级局的验收工作,对清查行动及时进行总结,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先进经验。省局将于7月初组织考核组对各地开展清查行动情况进行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食品流通许可证清查行动是2012年全省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清查行动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提升行动实效。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既要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又要做好分解细化和责任落实。要按照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全面组织清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讲求清查成果。清查行动要与日常安全监管紧密结合起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跟踪落实,重大问题应立即向省局报告。
  (三)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主动宣传清查行动成果,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逐级督查落实。在清查行动期间,省局将对各地进行专项督查,由局领导带队,督查指导各地开展清查工作,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各市县局要比照省局做法,实行领导分片包干,确保清查行动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州)局要认真组织填报《食品流通许可证清查行动统计表》(见附件),经逐级汇总,于每周一下午4点前通过邮箱报送省局。要对开展清查行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工作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15日前报送省局。
  联系人:刘英春  联系电话:0431-85279113
  附件:食品流通许可证清查行动统计表

相关附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清查行动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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