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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工商办字[2012]9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7-16
实施时间: 2012-7-16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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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吉林省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直属局(总队)认真遵照执行,省局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报省局备案。
  2012年7月16日
  吉林省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为切实强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保障公务用车安全行车,压缩节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安全行车的通知》(吉厅字[2008]19号)和省公车治理办有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后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公务用车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私用。严禁将公务用车借给他人,严禁用于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的车辆实行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专人负责,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使用车辆。
  3.各处室、直属局(总队)自行管理的车辆,处室、直属局(总队)主要负责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
  4.休息日、节假日除安排的值班车辆外,其它公务用车原则上一律封存停放在局机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车辆驾驶员或使用人承担。
  5.局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领导出差或因其他情况不使用时,车辆应参加单位公务用车值班;无公务活动的车辆要停放在指定地点;未经批准,不准驾驶员或其他人员私自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车辆驾驶员承担。
  6.吉普车原则上只能用于下乡调研等长途公务活动,除冬天冰雪路面的情况下,在市区内一般不得使用。
  7.局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应由专业驾驶员驾驶,无特殊情况局领导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8.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原则上自行解决,确因接待、会议、大型活动等事由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用车部门需提前填报《省局部门使用公务用车报备登记单》,经批准后由机关服务中心派车,机关服务中心派车的同时安排专业驾驶员驾驶,严禁用车部门人员和其他乘坐人员驾驶车辆。否则,一经发现,将对车辆随行驾驶员和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车辆随行驾驶员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9.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和事业单位使用公务用车审批权限:用车1天(含)且不出长春市的,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批准;用车2天(含)或出长春市在本省境内的,由分管局领导批准;用车3天(含)以上或出本省境内的,由局长批准。
  10.本局干部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务用车时,经批准(审批权限参照省局各部门使用公务用车审批权限)后,由机关服务中心派车并负责做好出车登记和相关信息记载。
  二、车辆驾驶员管理
  11.坚持经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节能教育,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节约意识。驾驶员要服从调度和指挥,随叫随到,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出色完成每次出车任务。
  12.驾驶员要精心爱护和细心维护保养车辆,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检修、勤保洁,确保车容整洁和车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带故障行驶。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13.车辆停用时及时入库,严禁私自出车和擅自出城。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14.工作时间内,驾驶员不得擅离职守,因事需离开单位时,要提前请假报告去向,并保持移动电话畅通,以方便联系。
  15.驾驶员驾车随局领导或车辆使用人外出前,要及时向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长或主任报告,返回后要做好行车记录(记载出车时间、返回时间、用车人、去向、事由和行驶里程等)。机关服务中心根据驾驶员行车记录、车管科出车登记和驾驶员的日常表现,每半年对驾驶员进行一次考核,其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16.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时,其罚款均由个人承担。
  三、车辆用油管理
  17.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的车辆使用统一购买的中国石油昆仑加油卡加油,并做好加油卡充值情况登记,严禁使用现金加油。车辆驾驶员要妥善安排时间、视行程及时加油,因极特殊情况不能使用中国石油昆仑加油卡加油时,要事先请示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加油,报销费用时票据须有车辆使用人的确认性签字。
  18.各处室、直属局(总队)自行管理的车辆,要尽快推行统一结算、定点加油管理制度,杜绝管理中的漏洞。
  四、车辆维修(护)管理
  19.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的车辆维修(护)前须由驾驶员填报《服务中心管理车辆维修(护)报批单》,报批后由车管科保管《报批单》并作为车辆维修(护)费用结算的凭据。否则,不予结算车辆维修(护)费用。
  20.车辆维修(护)批准权限:车辆单次维修(护)费用在1,000元(含)以下的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主任批准;1,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由机关服务中心车管科长审核、分管副主任同意报主任批准;5,000元以上的由机关服务中心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21.各处室、直属局(总队)自行管理的车辆,以处室、直属局(总队)为单位确定维修(护)定点企业,实行定点维修(护),统一结算费用。
  五、车辆保险管理
  22.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的车辆和各处室、直属局(总队)自行管理的车辆,统一到省局合作的保险公司参保,否则,不予结算车辆保险费用。车辆出现事故和损失时,车辆驾驶员或车辆使用人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并负责处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保险公司的理赔等事宜。
  六、车辆检验检测管理
  23.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的车辆要按照规定统筹安排年度检验检测,有固定驾驶员的车辆由驾驶员负责办理年度检验检测手续,无固定驾驶员的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人员办理年度检验检测手续。因逾期办理车辆年度检验检测手续而被罚款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24.各处室、直属局(总队)自行管理的车辆,要落实专人办理年度检验检测手续,因逾期办理车辆年度检验检测手续而被罚款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七、车辆运行费用月份报告管理
  25.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的车辆实行运行费用按月份统计报告制度。有固定驾驶员的车辆按月份统计报告运行费用情况,无固定驾驶员的车辆按车辆实际运行情况以月份为周期分段(时)进行记载统计,并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运行费用情况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26.每月1日(遇有休息日、节假日可顺延,下同)由机关服务中心逐辆对车辆进行月初里程表数记载登记,当月尾日进行月末里程表数、本月行驶里程数、本月用油数量(升)、本月维修(护)费金额和本月过桥费(含停车费等)金额等情况登记,由驾驶员和车管科长分别签字确认后,由车管科汇总《服务中心管理车辆(月份)运行费用情况统计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和分管局领导。
  27.每辆车发生的过桥费(含停车费等)由驾驶员每月月底前报销一次,其它时间不予审批报销单据,报销单据要注明车牌号、车辆去向和趟数及车辆使用人的确认性签字等。
  28.省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车辆参照执行本制度。
  29.各市、州、长白山局和各县(市)局、城区分局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报省局办公室备案。
  30.本制度由省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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