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发[2012]1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2
实施时间: 2012-1-12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6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车船税管理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下列车船暂不需要办理车船税减免税事项。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对符合条件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六)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
  但对上述(四)项中规定的机动车,因保险机构通过车辆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税务机关应审查纳税人提供的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对符合免税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免税证明,并将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传递给保险机构。
  二、车船税减免税申请的受理、批准和减免税证明的开具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三、2011年,《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规定的表样填用。从2012年起,由省局统一印发各地使用。
  四、各地应对《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 皖地税[2012]68 2012/8/13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 吉地税发[2012] 2012/2/1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 国家税务总局黑 2019/10/28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24/6/4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 豫地税函[2012] 201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