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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工本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11]9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31
实施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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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收支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55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入汇缴专户管理
  收入汇缴专户由各单位计财(财务)部门于8月31日前开设,账户资料(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专户开户审批表复印件、开户行及账号等)由计财(财务)部门保管并报省局备案。
  收入汇缴专户统一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如当地尚未设立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经省局同意可在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收入汇缴专户于9月16日起正式启用,此前各单位用于存缴发票工本费的存款账户(省局票证印发中心专户、各预算单位基本账户除外)一律停止使用,并按规定注销。
  二、收入(利息)存缴
  各单位发票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发票工本费收入(利息)的对账工作,定期对收入汇缴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发票销售(领用)台账及收款凭证等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本单位计财(财务)部门提出转账申请,计财(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转款。
  发票工本费对账起始日期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
  发票管理部门的转账申请应附对账单及说明。
  收入汇缴专户利息(扣除账户管理费及手续费等费用后的余额)每年上缴一次,随同年末最后一次收入上缴上级专户,发票管理部门上缴利息时应向计财(财务)部门提供银行结息清单。
  各单位在收入汇缴专户正式启用前收取的发票工本费,仍按原有方式上缴省局票证印发中心。
  三、会计核算科目
  省局票证印发中心收到各单位上缴的发票工本费收入及利息,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相应科目,收入与利息应分别记账核算。
  省局票证印发中心应及时足额上缴发票工本费收入及利息,按要求与财政部门对账,对账说明应报省局备案。
  全省发票工本费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实际需要核定,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各单位。各单位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补助经费,记入“拨入经费—项目支出—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省财政拨款”科目,经费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收支情况。
  四、其他
  省局票证印发中心按要求编制全系统发票工本费收支预算,按月向省局报送全系统发票工本费收入汇缴情况,各单位计财(财务)部门定期对汇缴专户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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