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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教联字[2010]5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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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教育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
  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为缓解教育经费供求矛盾、弥补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动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个别地区仍存在征收不足、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为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要求,经教育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研究,提出加强全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
  一、明确征收依据和征收对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教育费附加率。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外,其余凡是在当地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相应减征或免征教育费附加。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征、代扣、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征、代扣、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二、强化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权限
  地税部门负责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确保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要严格按照“三税”的计征比例,随主税一并征收,做到不漏、不欠,并及时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缴入同级财政国库。要将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纳入各级地税部门年度收入计划考核目标,同其它税种一并考核。
  财政部门负责教育费附加的拨付、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归口教科文统一管理,列入教育收支计划;会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分配使用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并监督使用情况,不得调用教育费附加平衡预算。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费附加的安排使用和预算编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范围,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考虑,提出分配使用方案。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编制年初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审,报当地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预算编制要适当照顾薄弱校,逐校核定项目预算。教育费附加的安排和使用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三、建立教育费附加使用报批制度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用于购置中小学教学设施和改善办学条件,发展职业教育,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发放奖金,不得用于偿还欠款和利息。具体使用范围为:修建中小学校舍;配置中小学教学设施设备;弥补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其他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各地教育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教育费附加要按规定专项用于教育支出,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教育费附加超收收入也要全部用于教育支出。预算方案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按规定程序报请预算审批机关审核。教育费附加的分配使用要坚持“先收后支、专款专用、适当倾斜、确保重点”的原则。教育费附加的分配使用实行项目申报制度。
  四、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要严格按照教育费附加的管理规定,切实将教育费附加征足、管好、用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和其他违规安排使用教育费附加。要完善各级人大、政府和审计机关的监管制度,各级教育、财政、税务部门每年要开展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同级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情况。要将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情况纳入各级审计机关的常规审计内容,定期开展审计。
  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规定,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建立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过程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没有按规定足额征收、未完成任务,造成应征未征的单位和责任人,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要限期补征并追究相关责任。对于拖欠教育费附加或不如实申报和交纳教育费附加的企业,由征收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对于挤占、截留、挪用教育费附加的,责令纠正并限期归还,并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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