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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函[2011]11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17
实施时间: 2012-5-17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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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决定,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档案系统”)于2011年6月1日正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行电子档案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提高车购税征管水平,解决基层征收机关历史档案过多,库房严重不足,转籍、过户、变更档案手续繁琐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各部门密切配合,分工明确,确保推行工作按时完成。
  二、加强宣传辅导
  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宣传和辅导,使其了解车购税档案管理的变化。对因推行电子档案系统导致纳税人办税流程变化的,应将相关情况在办税大厅内公告。
  三、关于纸质档案留存问题
  电子档案系统正式运行后,车辆纸质档案只需保留原件,根据征收量大小,按日或按月将留存的档案原件装订成册,由当地税务机关自行保存。
  四、关于车辆转籍档案管理问题
  (一)省内车辆档案转籍必须通过电子档案系统进行,档案原件依然保留在转出地税务机关。转出地税务机关打印出车购税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纳税人递送给转入地税务机关。
  (二)转往省外的车辆档案,由转出地税务机关通过电子档案系统将档案图片资料(含车购税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袋)进行打印,并在打印出的档案资料上盖章(征收章)后,交由纳税人保管。
  五、关于车辆历史档案采集问题
  2011年5月31日前,未采集的历史档案需要转籍的,须补录此档案到电子档案系统中后,再进行转籍业务处理。
  六、关于电子档案系统业务操作规定
  (一)档案扫描和上传:在进行档案扫描和上传时,必须认真核对电子档案信息与纸质档案资料是否相符,扫描完整、清晰后,方可上传。
  (二)档案转出:档案转出时,必须进入电子档案系统核对档案图片是否完整,如不完整必须将档案图片补扫完整才可做转出操作。
  (三)档案转入:接收转入档案时,必须进入电子档案系统核对档案图片是否完整;如不完整,不得接收该车档案。
  七、其他要求
  电子档案系统运行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纳税人收取与之相关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第三方收取费用。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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