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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四个县[市]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价审批[2012]65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22
实施时间: 2012-8-15
失效时间: 2013-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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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物价局(发改局):
  市物价局《关制定四个县(市)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发[2011]33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四个县(市)继续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统一核定为按成交额1%收取。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履行收费审批手续。
  有关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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