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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明确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2]8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9-13
实施时间: 2012-9-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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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价格、财政、教育、人社主管部门:
  近年来,通过对教育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现象明显减少,教育收费秩序明显好转。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现将我市各类学历教育和涉及招生考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重新明确如下,同时就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办学历教育(含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在中央、省两级价格、财政、教育、人社主管部门,未经中央、省两级价格、财政、教育、人社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严禁出台涉及教育收费的收费项目。
  二、加强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项目管理。本通知公布的为现行予以保留的公办学历教育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含代收代支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确需收费的,应严格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经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审核公布后方可收费。
  三、强化民办教育收费监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须报市物价局、教育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非学历教育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执行。
  四、在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未出台新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之前,学前教育收费项目、标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规范代收代支收费管理。
  1、幼儿园按照大连市教育局、物价局《关于幼儿园、托儿所收费退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大教[2002]148号),可预收1个月的托保费和伙食费。
  2、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代收费,按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4]10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教育局、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教发[2006]76号)的规定执行。
  3、民办学校按照辽宁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辽价发[2007]89号)的规定,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六、严格执行退费规定。
  1、学前教育退费,按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幼儿园、托儿所收费退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大教[2002]148号)执行。
  2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退费,按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中小学退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教[2002]135号)执行,普通高中自费生退费条款因自费生已取消而废止。
  3、公办技校退费,按原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技工学校收费、退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职技考字[2001]98号)执行。
  4、公办高校退费,按辽宁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教发[2006]76号)执行;
  5、民办学校退费,按辽宁省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53号)执行。
  七、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凡实施收费的学校,必须在学校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执行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板的规格样式及材质,可由学校或办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必须保证公示板长期设置、牢固耐用、清晰醒目、美观大方。当收费项目、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便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涉及备案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公示板中要明确标注备案时间,为保证备案的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同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备案的时间间隔不得低于半年;按学程、学期或学年收费的,在一个学程、学期或学年内不得变更备案的收费标准。
  八、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和收费年度审验制度。实施收费的学校,必须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方可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人社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自定收费项目标准、超标准收费、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不按规定进行年审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不按规定实施收费公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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