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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至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12]9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25
实施时间: 2012-5-25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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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国家税务局,青海湖景区、东川工业园、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荣誉感和税法遵从度,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要求,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12年5月至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根据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已建立的轮换牵头工作机制,2012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省国税局牵头。同时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及相关成员每两年调整一次的要求,现将“纳税等级评定委员会”成员调整如下:
  主  任:高世俊(省国税局副局长)
  副主任:娄新年(省地税局副局长)
  委  员:辛元洪(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
  包建业(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
  阮余农(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孙庆禄(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唐  军(省国税局征科处副处处长)
  马永福(省地税局征管处副处处长)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地税局纳税服务处。辛元洪任办公室主任,包建业任办公室副主任,杨博、俞长盛为工作人员。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问题。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协作和信息共享。同时,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及时调整本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二、评定范围和期限
  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是2010年1月1日前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2010年1月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A级纳税人在查帐企业和个体建账户中评审产生。评定期限为2010、2011两个纳税年度。
  三、评定原则
  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地税统一的评定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国税、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先由主管国税机关评定,再由各级评定委员会审定。地税机关直管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再由各级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评定标准
  根据《评定办法》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60号),评定采用百分制,设置A、B、C、D四个等级,按照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五个考评指标进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A级;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含60分),为B级;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含20分),为C级;20分以下的,为D级。
  五、评定程序和时间
  (一)分解职责(6月1日——6月10日)。县级评定委员会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五个考评指标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解到县级国税局、地税局税源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员。
  (二)考评打分(6月11日——7月10日)。税收管理员结合日常税源管理及纳税评估工作中掌握的信息,围绕考评指标进行考评打分。县级评定委员会依据税收管理员打分情况,对照综合征管软件中纳税信用内容,初步确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税收管理员按填写《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表》(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数量统计表》(附件2)、《纳税人信用等级统计表》(附件3),并将纸质和电子文档逐级上报各级评定委员会。
  (三)B、C、D级审核评定(7月11日——8月10日)。州级评定委员会通过查验资料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县级评定委员会上报的评定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后,确定B、C、D级纳税人,拟定A级纳税人。
  (四)A级审核评定(8月11日——9月20日)。对于初评拟评为A级的纳税人,州、县两级评定委员会要严格审核把关,并经同级稽查部门审核确认后,再逐级上报省评定委员会进行终审。省评定委员会对州级评定委员会上报的A级纳税人在实地抽查的基础上进行最终审定,对需调整的A级纳税人,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直接通知各地。省评定委员会审定的A级纳税人在省国、地税门户网站、《青海国税报》、《青海税报》上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确定为A级纳税人。有异议的,省级评定委员会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五)公布评定结果(9月21日——9月30日)
  A级纳税人名单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门户网站、《青海国税报》、《青海税报》上向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公布。A级和D级纳税人名单在各地办税服务厅张贴。
  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税收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对C、D级纳税人,除按照《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措施处理外,一方面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增强其税法遵从意识;另一方面要依靠严格的管理、有效的稽查和必要的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对于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给予以下鼓励措施:
  (一)在适当的时间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颁发A级纳税人牌匾、证书。
  (二)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收检查。
  (三)对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条件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可实行按季或按月批量供应发票,其用量、面额可适当从宽。
  (六)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设立A级纳税人办税窗口或绿色通道,优先受理A级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
  (七)积极推荐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评优评先活动。
  (八)参与税务部门管理,定期发函或上门征求意见和建议,优先被列为税务系统纳税质量监督员。
  七、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宣传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有效举措。自2006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来,纳税信用等级在全社会中的认知度和关注度不断加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合作、双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逐步形成。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要利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广泛宣传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和服务内容,提高A级纳税人的社会信用度、影响力和荣誉感,促进广大纳税人提高自身纳税信用意识。
  (二)严格标准,加强配合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评选办法》等有关文件,使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评定流程。要认真评定每一户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做到统一标准、公平公正,确保每一户纳税信用等级与其履行纳税义务表现相符。同时,要加强国地税沟通协调,尤其在对共管户评定过程中,相互尊重,实事求是,努力提高评定质量和效率。
  (三)分类管理,提升效能
  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分别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提升税收管理的效能。严格落实A级纳税人的激励政策,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切实发挥A级纳税人信用示范效应。
  (四)按时完成,认真总结。
  各地国税局、地税局严格按时间段完成相应工作,并对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9月30日前以正式纸质公文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同时将电子文档通过FTP分别上传至省国税局、地税局纳服处。
  附件:1、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表(略)
  2、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数量统计表(略)
  3、纳税人信用等级统计表(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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