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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社[2011]28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发文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30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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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健康发展,避免重复参保(合)问题,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强化地方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管理的责任,经研究,从2012年起合并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助标准和资金到位要求
  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2010年基数12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2011年增加的80元和2012年增加的12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确有困难的地区,2012年比上年提高的40元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可分两年到位。中央财政对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保,继续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以上财政补助标准和中央财政负担比例,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确定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分担办法。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应重点向行政区内困难地区倾斜。省级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分配拨付至各统筹地区,确保资金在30个工作日内拨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省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全部拨付到位,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9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对《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33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46号)和《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63号)中关于地方财政资金到位时间的规定相应进行调整。地方财政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以保证补助资金的完整性。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和程序
  从2012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统一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除上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下达提前通知指标以外,中央财政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结算上年度并预拨本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资金、新农合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分别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达。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核拨:
  某省(区、市)实际核拨补助资金=结算某省(区、市)上年补助资金数额+预拨某省(区、市)当年补助资金数额-上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下达的提前通知指标。
  结算某省(区、市)上年补助资金数额=该省(区、市)截至上年6月底参保(合)人数*上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该省(区、市)上年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综合系数-上年已预拨补助资金-应扣减违规资金
  预拨某省(区、市)当年补助资金数=该省(区、市)上报的当年2月底参保(合)人数*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其中:
  上年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综合系数=省级财政资金到位率*30%+地市级财政资金到位率*30%+县级财政资金到位率*40%。
  省(市、县)级财政资金到位率=省(市、县)级财政在截止日前实际到位资金数/省(市、县)级财政在截止日前应到位资金数*100%
  计划单列市以及全部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且地市级财政不承担配套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综合系数”中省级财政资金到位率所占比重为40%,县级财政资金到位率所占比重为60%。
  三、地方补助资金申请上报程序
  (一)材料上报。
  每年11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上报《xx省(区、市)关于申请20XX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和附件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应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设情况、参保(合)情况、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需向三部门上报的附件包括附件1和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不需向三部门报送)。同时,各省(区、市)应将《请示》及附件1、附件么附件3、附件4、附件5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次年3月底前将附件6及专员办对资金拨付到位情况的审核意见一同上报三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拨付当年资金后,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审核资金到位情况所需的参保(合)人数、辛卜助资金预算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有关材料报送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三部门)。省级三部门进行汇总初审后,将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科同时报送专员办。
  (二)材料审核。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填报申请材料,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对各地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专员办在11月底前收到省级三部门报送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和资金到位情况材料后,根据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和拨款凭证等有关材料,重点对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进行审核,次年3月底前一完成审核工作。为了确保工作进度,专员办可在省级部门审核汇总各地上报材料时,提前介入审核工作。
  四、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高质量地上报申请材料,对于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申请材料的,三部门予以通报,滞延时间较长的,财政部视情况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由专员办实施年度检查,财政部适时统一组织专项检查。对虚报参保(合)人数和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等情况骗取中央财政补助的,据实减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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