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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发[2012]6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9-11
实施时间: 2012-10-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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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市石油管理局,省龙煤集团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卡用卡行为,促进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规范、有序的进行,现将《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保障广大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利益,保证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统一、规范、有序、安全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行、通过“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和金融系统支持,主要用于持卡人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金融服务等事务的多功能智能卡,其具有记录、凭证、查询和金融等主要功能,并增加了低保和“金保工程”应用所需的扩充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发卡对象只发行一张社会保障卡,即劳动者个人一人一卡。该卡作为行业性IC卡应用,全省通用。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省通用”原则进行建设。在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扩展了部分应用,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着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系统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负责规范、管理全省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制定适用于我省的技术标准和卡内文件结构;
  (二)负责全省统一的卡管理和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软件开发和硬件集成工作;
  (三)负责全省统一发卡数据平台建设,负责与金融机构的制卡数据平台建设;
  (四)审核市(地)提交的社会保障卡发卡申请;
  (五)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异地用卡管理和异地用户黑名单管理;
  (六)负责确定我省的入闱卡商和卡片成本;
  (七)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初始化、个人化工作;
  (八)负责全省密钥和加密设备的管理;
  (九)负责统一向国家人社部申领PSAM卡;
  (十)协调省财政和物价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全省统一的社保卡收费标准;
  (十一)负责省级成本分担部分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承担本市(地)及所辖县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工作。
  (一)根据业务实际应用、计算机网络运行情况提交发行社会保障卡申请,履行注册申请程序;
  (二)负责用户公共信息、照片和指纹采集、汇总和核对;
  (三)提出社会保障卡发行计划,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交制卡申请;
  (四)负责市本级丢损卡的补办工作;
  (五)负责市本级及所辖县社会保障卡成品卡核对、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六)负责市本级及所辖县PSAM卡的申领,发放和管理本级PSAM卡;
  (七)根据社会保障卡发行计划向卡厂定购卡片;
  (八)负责与当地金融机构商定合作事宜;
  (九)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和卡厂,完成金融信息写入卡面芯片和隐蔽磁条相关工作;
  (十)负责社会保障卡扩展应用推进工作;
  (十一)组织社会保障卡相关各方共同做好技术服务和公众投诉等方面的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
  (十三)负责组织社会保障卡面向公众的宣传工作。
  第八条 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委托负责本县(市)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工作。
  (一)配合市信息中心做好县(市)本级社会保障卡申领人的信息采集、数据整理及分类汇总;
  (二)负责县(市)本级社保卡的保管和发放工作;
  (三)负责县(市)本级丢损卡的补办工作;
  (四)负责县(市)本级PSAM卡的发放和管理;
  (五)组织社会保障卡相关各方共同做好技术服务和公众投诉等方面的工作;
  (六)负责组织社会保障卡面向公众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未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范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市(地)、县(市),应停止发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换发标准卡。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选型
  第十条 我省的社会保障卡选定为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范的接触式CPU卡,容量为16K和32K。
  第十一条 全省的IC卡卡片供应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以选型方式确定,市(地)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合作厂商;读写设备、制卡设备供应商由各市(地)自行采购,省厅信息中心统一开发接口程序。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的制作
  第十二条 我省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统一组织。
  第十四条 卡制做包括批量制卡和补换卡。
  批量制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完成。成品卡经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发至参保人手中。
  丢失及损坏卡的补办由各市(地)、县(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完成,原卡列入黑名单管理,并通过远程补卡系统立即为其补办新卡。
  第十五条 各市(地)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集中办理场所设置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窗口,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五章 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的应用,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障卡综合管理机构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印制宣传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办程序等;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八条 各市(地)应设立社会保障卡24小时挂失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以方便持卡人及时办理挂失业务,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金融等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六章 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我省社会保障卡密钥和加密设备原则上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统一保管。自行管理使用密钥和加密设备的市(地),卡管理机构须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密钥及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密钥载体的保管、使用程序。出现密钥载体遗失安全事故的市(地),须立即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PSAM卡由各市(地)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申领,并填写PSAM卡申领表。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县(市)在PSAM卡的申领和发放过程中,应建立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其具体信息和使用情况,建立收回、销毁机制,并对其领用和实际使用时的物理形式、外界条件等进行明确规定。必要时要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确保用卡环境安全。
  第七章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收取,应依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取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政财务制度使用社会保障卡工本费资金,只能用于与卡发行管理有关的支出。其中,省级成本分担部分,用于全省发卡管理、卡片初始化,个人化及采集软件开发和升级维护;市(地)成本分担部分,用于市(地)本级及所辖县(市)的发卡管理、参保人个人信息采集、街道社区综合业务处理终端的配备、线路租用费及困难群体的市(地)级补助等。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支出过程中,凡按财政要求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应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相关发卡单位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泄露持卡人身份信息,造成持卡人个人隐私受到侵犯,或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信息的,提请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未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相关条款,造成社会保障卡密钥泄露或密钥载体遗失的,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5]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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