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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人社办字[2012]15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10-11
实施时间: 2012-10-1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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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0%;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15%;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7%.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认真制定职工工资增长计划
  企业要依据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实现利税目标,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中线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占比例较高的企业,应按照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按照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若今年不能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征求职工意见,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认真落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要按照《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及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认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吉林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前已经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如原集体合同确定的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增长水平,企业应参照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并对所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变更,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原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四、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工资增长
  各地和中省直有关单位要把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与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挂钩,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工资增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的,负责人不得增加工资。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按规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评选,也不能被评选为诚信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各地和省直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宣传,使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充分认识工资指导线对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自觉按照工资指导线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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