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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1-11
实施时间: 2012-1-1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4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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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以及《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参考文本)》等,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工会集体合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
  3、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参考文本)
  4、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复函(参考文本)
  5、(企业/企业工会)首席代表委托书(参考文本)
  6、职工方代表资格认定书(参考文本)
  7、外聘代表委托书(参考文本)
  8、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9、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10、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11、认可协议书(参考文本)
  12、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参考文本)
  13、职代会(职工大会)关于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参考文本)
  1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参考文本)
  15、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登记表
  16、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17、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登记表
  18、认可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名单
  19、用人单位认可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书
  20、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
  21、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审核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2年1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集体合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2010年8月)
  为了进一步指导各级工会做好集体合同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合同概念
  本意见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三、集体协商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集体协商内容
  工会应当着重就以下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5、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6、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8、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主要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10、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11、集体合同期限。
  12、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3、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14、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15、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不包括专项集体合同),必须至少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和福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合同管理等内容。
  五、集体协商代表
  本意见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简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1、协商代表的产生。
  (1)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确认。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者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用人单位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女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协商代表中应有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确定。
  (2)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每方为3至 9名,双方人数对等,具体人数由协商双方确定。
  (3)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其他职工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用人单位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2、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集体协商程序
  1、协商的提出。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向对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应写明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当在20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2、协商的准备。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广泛收集职工和用人单位内部各部门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全体职工对集体协商方面的意愿和要求,拟定协商议题。
  (3)协商前双方可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前5日内,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为正式协商做好准备。
  (4)协商双方应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协商双方保密。
  3、召开集体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积极合作的原则,平等协商,充分交换意见,求同存异,互相谅解,力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由用人单位方制作集体合同文本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双方再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协调处理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其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经协调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协调处理协议书》的意见执行。
  七、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能通过。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意见的集体协商程序。
  八、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于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及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和企业协会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集体合同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查。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应责成协商双方就有异议部分进行协商,并将修改后的集体合同文本重新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协商双方应于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采取张榜公布、通告等形式将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
  九、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等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标准。为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签约双方以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组织、上级企业家协会应加强监督检查。
  (一)工会应与用人单位共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对集体合同所约定内容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二)各级工会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审查集体合同、执法检查、调处集体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和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上级工会应对签约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
  十、上级工会的职责
  上级工会包括用人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
  1、上级工会对用人单位工会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负有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2、上级工会应积极参与当地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工作,并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将地方有关的经济、物价、劳动力供求、收入分配等政策、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基层工会。
  3、在集体协商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上级工会应帮助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4、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协商代表负有教育、培训的职责,必要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5、对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上级工会在帮助组织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同时,应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6、上级工会要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选派指导员对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和帮助或必要时直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所需费用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十一、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
  各地应结合本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办法。协商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覆盖本区域或行业用人单位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在此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从实际出发,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内容进一步细化,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认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也可以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各企业单位分别与各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特别是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开发区工会、乡镇工会、街道工会与相应的企业经营者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的办法。企业经营者组织不健全的,要积极推动上级企业代表组织出面组织相关用人单位推荐数名经营者代表,代表全体经营者参加本区域或行业的集体协商,并签订覆盖本区域或本行业的集体合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三、工资集体协商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事项,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已签订综合集体合同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应当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权益的原则,以职工为本,注重公平,积极探索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努力做到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同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四、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或企业方面代表组织,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在旗县(市区)级以下小型、微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
  企业工会或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工会,可以根据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结合实际通过平等协商,与本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确定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本区域或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协商代表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9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
  1、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或民主推荐的方法,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职工协商代表。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提名,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2、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并可邀请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表组织)的人员参加。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员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或者由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3、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1至2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
  4、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5、已签订综合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可以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也可以按本规程规定重新确定。
  三、工资集体协商首席代表
  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企业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书面委托的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上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可受委托成为职工方协商代表或首席协商代表。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由职工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或由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也可由上级企业代表组织选派。
  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当从熟悉经济、法律、企业薪酬、工会、财务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或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工作、工会工作、社会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承担为基层工会开展协商提供咨询服务、重点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受上级工会委派或基层工会委托担任企业工资协商代表或协商顾问、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等职责。
  旗县(市区)级以上地方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团),有条件的区域、行业工会根据需要也可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分级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五、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
  1、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全过程;
  2、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3、协商代表收集相关资料、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及参加相关会议、进行培训等活动,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保证其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4、协商代表的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协商代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的任期满之时,除达到退休年龄、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5、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其不公正待遇,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职工方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六、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
  1、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分配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程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
  2、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告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4、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代表本方参与有关集体争议的处理;
  5、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本方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七、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变更
  协商代表因辞职、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参加,或者由双方按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更换,确定后及时公告并通知对方。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一、协商要约
  1、提出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均可就签订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
  企业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承担要约责任,启动协商程序。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由其上一级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
  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可以向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也可以对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
  2、要约答复。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3、企业认为开展工资协商条件不成熟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向发起要约的工会说明情况,发起要约的工会将情况说明书存档,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报告。
  4、企业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企业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人员共同协调处理。
  5、每年的第一季度作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季”,在全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盟市、旗县(市区)工会要主动向本地区所有企业发出要约,督促企业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二、协商准备
  1、准备协商资料。双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和其他相关指标;本地区、同行业或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2、收集各方意见。协商双方应广泛收集职工和企业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工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掌握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3、拟定议题议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内容,提出协商议题和议程。
  4、协商代表分工。对协商代表进行工作分工,明确每个协商代表主要阐述的问题,做到准备充足、有的放矢。
  5、互通工作信息。协商双方在协商开始前7日内,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6、有关人员确定。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参加集体协商。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协商双方保密。
  三、上级工会指导
  企业工会在正式协商前7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包括地方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或参与进行协商。不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工会,应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由上一级工会指派人员参与协商或代替协商。
  四、召开协商会议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要约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按照确定的议题议程协商讨论。
  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提前7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会议由双方确定的专人记录,经双方协商代表确认和签字后存档备查。
  五、协商的中止
  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双方从第一次协商到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双方协商不成时,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及时介入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六、审议通过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就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通过后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区域、行业内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后方获通过。
  如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没有获得通过,由双方协商代表重新进行协商修改,并在30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具体,以便规范双方行为和履行合同。协商双方要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企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前提下,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
  1、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2、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3、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
  4、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
  5、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6、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协商的主要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
  2、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3、工资总额、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
  4、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
  5、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其他各种带薪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6、工资支付时间、支付办法;
  7、其他有关事项。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协商的主要内容:
  1、失业、工伤、医疗(含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养老保险(含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2、降温费、取暖补贴,高寒高温等艰苦岗位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补贴;
  3、独生子女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费;
  4、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离岗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
  5、双方约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四、参考因素
  协商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不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的120?130%的基础上,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
  1、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2、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3、地区、行业、企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人工成本、职工平均工资;
  4、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5、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6、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7、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
  五、协商重点
  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突出协商重点,切实解决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维护和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要把包括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工在内的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作为重点对象,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积极推动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使广大职工能够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开展协商;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开展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协商确定和调整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重点是合理确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实行股份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区域、行业内企业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等。
  企业在支付劳动报酬时,不得低于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时,必须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36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及争议处理
  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工资集体协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合同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意向,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二、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情况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应当就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一致;
  2、企业因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程序
  一方就变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关内容提出协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如无异议,应在7日内进行协商。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和修订后,在7日内报送审查备案。
  双方协商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工会报送书面说明。
  五、集体协商争议处理
  因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协商争议。争议双方各选派代表3至7人,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参加协商处理。
  协调处理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协调处理结束后,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双方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人员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遵守。
  六、履行合同争议处理
  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督促要约回应、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协商争议处理、违约责任追究、劳动保障年检、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双方全面履行合同。同时,及时受理和查处职工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举报投诉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企业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时,要将审查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还应将企业工会和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同时开具的证明一并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予通过劳动保障年度检验。对正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会及上级工会共同开具证明,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年检。
  二、上级工会监督检查
  上级工会组织负责帮助和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对签约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企业内部监督检查
  企业工会与企业共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及时解决。
  签约双方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全面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企业不执行约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企业履行合同,并对企业工资实际发放和企业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要向企业、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职工、成员企业和职工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评价制度,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通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党政工组织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参加旗县(市区)级以上各种表彰奖励活动的评选。
  附件3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参考文本)
  (企业/企业工会):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本企业实际,我方拟同你方进行     年度第  次工资集体协商。
  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建议:
  一、协商的时间、地点
  1、协商时间:建议于      年   月   日进行首次协商,并根据协商进展确定下次协商时间,但最后一次协商时间不宜超过     年   月   日。
  2、协商地点:建议在                进行。
  二、协商的主要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2、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
  3、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4、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5、节假日、年休假、婚丧假和妇女孕期、产假、哺乳期等期间工资待遇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
  6、高寒高温等艰苦岗位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补贴;
  7、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8、保险福利待遇;
  需协商的其它问题                           .
  三、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   名协商代表。
  我方首席代表为       ,其他代表为              .
  请你方提供协商代表名单,在对本要约作出回应时书面通知我方,以便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准备工作。
  四、需你方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有关情况和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统计表;
  5、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
  需你方提供的其它资料                        .
  请在收到本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我方。
  (企业/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收到时间:       年  月  日
  收 到 人:
  附件4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复函(参考文本)
  (企业/企业工会):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同意开展     年度第  次工资集体协商。
  2、同意提出的协商时间和地点。
  3、同意提出的协商内容,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
  4、我方首席代表是     ,职务    .其他代表:             .
  5、我方正在准备相关资料,将于规定时间内向你方提供。
  (或者:我方不同意开展本次工资集体协商。理由  )
  此复
  (企业/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企业/企业工会)首席代表委托书(参考文本)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受委托人:
  职  务:
  现委托       为(企业/企业工会)方工资集体协商首席代表,全权行使首席代表职权,代表我方与你方进行协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职工方代表资格认定书(参考文本)
  经工会组织推荐,    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确定        等同志为  年度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外聘代表委托书(参考文本)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受委托人:
  职  务:
  现委托          为      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与本次工资集体协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附件:
部分附件.doc    
附件20-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doc    
附件21-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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