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12]28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18
实施时间: 2012-10-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4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及《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等规定,为实现深圳市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现就营改增增值税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项目
  对已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且其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优惠时期截止在2012年11月以后的,纳税人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填写并提交《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见附件),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按已有的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一致的,制作增值税减免文书并送达纳税人。比对不一致的,需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和《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规定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对已明确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
  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资格确认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领用增 安徽省国家税务 2016/5/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吉国税发[2013] 2013/5/1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 2014/5/1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 上海市国家税务 2012/1/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 2013/8/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营业税改征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4/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问题的 2013/3/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 2012/8/9
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 2013/4/1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 苏国税发[2012] 20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