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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18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6670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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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统一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的相关规定,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年的4月、10月征期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4月征期应以土地总面积扣除截止当年3月31日累计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征期以土地总面积扣除截止当年9月30日累计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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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yjpr@yoyoo.com(游客)   2013年8月14日
难道开发商离场都一直交吗?是不是不公平?
qdsw123   2012年11月5日
重庆文件果然严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显然使得纳税人比其他地方多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制定权下放地方,纳税人也只能执行。
但在实际执行时:文件中公式是有问题的:应该是销售许可证中的可售面积,若按重庆规定的建筑面积,物业用房等公建占地的土地使用税,不是一直由开发商来交吗?     qdsw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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