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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林业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林业建设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农[2012]5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0-12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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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农(经)委、林业(农林)局,农垦集团: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2011-2015年天津市造林绿化规划的批复》(津政函〔2011〕18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林业建设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林业局
  2012年10月12日
  天津市林业建设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林业建设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2011-2015年天津市造林绿化规划的批复》(津政函[2011]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林业建设工程是指纳入2011-2015年天津市造林绿化规划的以高速公路(铁路)为主的重要通道两侧绿化工程、重要河流两岸绿化工程、重要通道两侧高标准农田林网建设工程、城市周边及村镇绿化工程、成片林地建设工程、新建培育主要生态树种的种苗工程、国有苗圃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等。
  第三条 天津市林业建设应当遵循事权划分、分级实施、分类经营、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市财政对市级重点工程给予资金补助。
  (一)市级重点工程补助范围
  1.对高速公路(铁路)两侧绿化工程,给予苗木、栽植、土方和三年占地补助。
  2.对集中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造林绿化工程,给予苗木费定量补助和栽植人工费补助。
  3.对新建固定苗圃和国有苗圃,给予一次性补助。
  4.对已建成的外环线外侧绿化带、高速公路(铁路)两侧规划范围内绿化带,从造林三年后给予管护费补助。
  (二)市级重点工程补助标准
  1.占地补助:每亩每年补助500元,补助3年,一次性拨付。
  2.土方补助:挖方每亩最高补助55方,每方补助10元,运方每亩补助不超过80方,每方补助40元。
  3.苗木补助:乔木胸径4公分以上(含4公分)每株补助20元;6公分(含6公分)以上每株补助40元;8公分(含8公分)以上每株补助80元。
  4.栽植人工费:滨海新区每亩补助700元,其他地区每亩补助350元。
  5.新建苗圃:一次性每亩补助1000元,用于育苗基础设施建设(执行到2012年)。
  6.国有苗圃:一次性每亩补助500元,用于基础设施提升改造。
  7.管护费:从造林三年后起,每亩每年补助200元。其使用和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生态林管护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1〕32号)执行。
  第四条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规划设计、组织管理、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经费。
  第五条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由市林业局依据《2011-2015年天津市造林绿化规划》制定下一年度天津市林业建设工程安排意见,经市农委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农委印发各区县及相关单位。
  (二)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天津市林业建设工程年度安排意见,于10月31日前编制完成工程作业设计,商区县财政局同意后,联合报送市林业局,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根据《2011-2015年天津市造林绿化规划》和林业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于11月15日前对各区县上报的造林工程作业设计予以批复,并抄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和市财政局依据作业设计批复,联合下达市农委财政切块资金计划。
  (三)根据市林业局批复的工程作业设计,按照上述补助标准,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报送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并抄送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市林业局审核后,预拨付60%财政补助资金。农垦集团直接向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报送工程作业设计和资金申请文件。
  (四)林业建设工程竣工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向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申请竣工验收。市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林业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市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剩余资金。
  (五)种苗工程采取建成后补助的方式。工程竣工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申请竣工验收。市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林业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对本年度苗圃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市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拨付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加强市财政补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天津市林业建设工程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市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制定的《天津市林业建设工程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农[20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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