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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2]39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3-23
实施时间: 2012-3-2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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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扩大范围对象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曾由乡镇政府(包括原区公所、公社)或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直接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农技员、农机员、农经员、畜牧兽医员、林技员、水利员、文化员、广播员、土管员、计生员、协税员、工(农)办人员以及各类农业技术辅导员等,列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范围。具体由县(市、区)政府把握。
  二、审核办法
  按照“谁聘用、谁审核”的原则,列入调整范围的各类人员,其身份及在岗工作时间的认定参照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有关审核办法执行,即:聘用单位负责受理,对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认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将正式核准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绍兴县、上虞市和越城区政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市区上述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其他
  上述对象的调整待遇标准和执行时间按照浙人社发〔2011〕222号、浙人社发〔2011〕39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审核认定工作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县(市)具体实施方案应事先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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