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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12]2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9
实施时间: 2012-3-9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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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10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高度重视、加强学习
  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此次立法,使车船税成为目前我国首个立法的财产行为税税种,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负结构等相关税制要素方面都作了调整,政策变动较大。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车船税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对《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学习,并结合本辖区内实际情况,及时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情况和问题向市局反馈。
  二、  加强管理,重点摸查
  《车船税法》扩大了征税范围,除对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继续征税外,将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纳入征收范围。为了掌握税源状况,各单位要在本辖区内重点摸查以下情况:
  (一)调查在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情况,填写《单位内部行驶或者作业车船摸查情况表》(见附件1)。
  (二)了解机场、港口、铁路站场范围的界定情况,并对机场、港口、铁路及其他单位拥有并在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进行调查,填写《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车船情况表》(见附件2)。
  三、其他要求
  各区(市)地税局要将反馈问题、摸查情况于2012年3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局税政一处。待整理相关情况后市局将于今年4月份组织开展车船税税收业务培训。
  附件:1.单位内部行驶或者作业车船摸查情况表
  2.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车船情况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2011年12月31日        粤地税函[2011]101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11]7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相关附件:
1.单位内部行驶或者作业车船摸查情况表.xls    
2.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车船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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