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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12]2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14
实施时间: 2012-3-14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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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的规定,市局对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法规中与小型微型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归集,汇编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并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
  一、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以及分立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并、兼并、分立的合同文件;
  2.证明以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并、兼并、分立的合同文件、证明以及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等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小型微型企业从事会展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会展业是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
  2.会展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结算。
  3.纳税人从事会展业务时,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1)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上述所列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2)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
  4.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持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营业额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为发票;支付给境外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5.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帐,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四、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允许在广告代理业务收入额中作减除处理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广告发布费支出,仅指向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含媒体、载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时,纳税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真实的广告发布合同(或协议)以及广告发布排期单,否则不得从计税营业额扣除。
  2.广告业扣除项目管理
  (1)广告业纳税人当期计税营业额应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可抵扣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计算,应扣未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可抵扣的广告发布费是指已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广告发布费。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①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受票方与实际付款单位(指直接付款给广告发布者的单位)不一致的;凭证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的;业务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②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
  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广告业扣除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下列情形: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
  2.《广告业营业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同时报送《广告业营业税扣除项目明细表》;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五、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单位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国家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备案登记证明和复印件;
  2.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和复印件;
  3.技术转证、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5.《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于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持1-4项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在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2.外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额超过25万元的,应当在政策规定减免税期限内持1、2、5项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六、小型微型勘察设计企业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勘察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七、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从事包括小型微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3)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6)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2.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
  4.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下发免税名单的文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八、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一)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的证据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九、自2011年11月1日起,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一)相关政策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办理程序
  属于纳税人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收入未达起征点的证据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十、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2.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4.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5.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6.家政服务企业凡弄虚作假骗取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材料;
  3.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材料;
  4.《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三)办理程序
  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十一、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有关规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一2002)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1)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2)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3)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4)“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5.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1)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2)149号文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26号文规定执行。
  (3)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6.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8.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材料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十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1、2项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十三、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二)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上述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十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1.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2.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3)-(6)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十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
  3.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6.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十六、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2.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二)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资料(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十七、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包括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个类别的16种产品。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2.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资料(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十八、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主要有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以及清洁生产设备5大类设备中的19款产品。其中,水污染治理设备7款,大气污染防治设备4款,固体废物处置设备2款,环境监测仪器仪表3款以及清洁生产设备3款。同样,购置这些环保产品的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产品也必须要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
  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主要包括中小型三项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节电器,交流接触器,用电过程优化控制器,工业锅炉,工业加热装置,节煤、节油、节气关键件,洗衣机,换热器,冷却塔,喷灌机和喷灌带(管)18类节能、节水产品。
  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应急救援设备8大类设备中的50款产品。其中煤矿设备19款、非煤矿山设备9款、危险化学品设备7款、烟花爆竹行业设备1款、公路行业设备1款、铁路行业设备3款、民航行业设备2款、应急救援设备8款。
  2.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上述3类《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十九、小型微型企业取得的以下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该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4.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税款。
  5.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税款。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4.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6.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7.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三)办理程序
  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纳税人持上述第1项资料、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纳税人持上述第1-3项资料、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纳税人持上述第1、4项资料,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税款持上述1、5、7项资料,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税款持上述1、6、7项资料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二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免(不)征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 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四)其他规定
  1.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2.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二十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广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附件内容)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的说明;
  4.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办理程序
  实行纳税人享受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1、2项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补充报备资料3-6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二十二、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相关政策规定
  软件生产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2. 享受“免二减三”政策
  预缴期报备资料
  (4)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5)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6)动漫企业获利年度及减免情况表。
  3.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政策
  (7)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8)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政策的,实行简易备案管理,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提交(1)-(3)项或者(7)-(8)项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享受“免二减三”等政策,实行纳税人享受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4)-(5)项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补充报备资料(6)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由纳税人自主享受,纳税人可据实进行税务处理,但职工培训费用支出等凭据应留待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二十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一式两份);
  (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3)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3号文附表十三);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上述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二十四、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相关政策规定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4.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5.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6.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
  7.单位购进软件,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送以下资料: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8.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1、2、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2.纳税人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5,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6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自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3.纳税人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1、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4.软件生产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纳税人可据实进行税务处理,有关的凭证应按规定保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5.纳税人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享受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7、8,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二十五、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相关政策规定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4.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5.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点规定,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送以下资料: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7.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1、2、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2.纳税人享受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5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自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3.软件生产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纳税人可据实进行税务处理,有关的凭证应按规定保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4.纳税人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享受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6、7,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5.享受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5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自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二十六、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3.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4.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备注: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办理报备。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列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二十七、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一)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公益性捐赠凭据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八、小型微型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一)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出凭据、缴付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凭据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九、自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一)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出凭据、缴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凭据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十、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享受限额扣减营业税的企业,均可按规定相应减征地方教育附加,且减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在限额或定额内。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及复印件;
  7.《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预核定(清算)减免税表》;
  8、《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申请办理减免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
  三十一、鼓励新办小型微型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6.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8.企业与招用的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三十二、鼓励新办小型微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3.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2004年1月20日 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9.企业与招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当年新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证明;
  11.与申请减免项目有关的资格认定证书、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三十三、鼓励新办小型微型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如果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8.企业与招用的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三十四、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每人每年3.5万元减征营业税限额、每人每年定额5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①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我省每位残疾人每年可享受的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可申请减征营业税:
  ①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给予减征营业税;
  ③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⑥ 享受营业税减征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⑦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其他实体规定
  ①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② 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③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营业税优惠政策;
  ④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⑤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营业税政策规定实行按月减征方式;
  ⑥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⑦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营业税减税优惠政策;
  ⑧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⑨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规定,就可享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⑩ “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3)其他程序规定
  ① 安置残疾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安置残疾人单位因残疾人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② 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安置残疾人单位应办理年审手续。福利企业或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底前把《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的年审记录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他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底前到税务机关重新审核享受税收优惠资格。
  (4)惩罚规定
  ① 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安置比例及减税限额的计算;
  ② 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3.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办理申请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办理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备案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在职残疾人员名单及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社保的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6)纳税人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等证明资料;
  (7)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说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办理减征营业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一份;
  (4)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5)《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职工情况登记表》;
  (7)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每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11)营业执照副本;
  (12)税务登记证副本;
  (13)《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4)《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应提交(1)-(12)点的资料;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包括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应提交(3)-(14)点的资料: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应提交(3)-(12)点的资料。
  3. 办理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申请减免税报告;
  (2)房地产权属证明;
  (3)同上述2“减征营业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备案登记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2.纳税人享受减征营业税的办理程序:
  (1)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穗民[2007]219号)的要求,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再持以上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要求,到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残联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市残联审核意见后,再持以上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3)除上述(1)、(2)点以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持相关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3.纳税人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相关资料按上述“纳税人享受减征营业税的办理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十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执行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一)相关政策规定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3.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按规定执行,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计提依据、比例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十六、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见下表):
  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本条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成本、费用支出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十七、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一)相关政策规定
  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十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章纳税确有困难,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一)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办理申请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 减免所属时期及年度所得税报表、会计报表(年度所得税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明细表);
  3. 广州市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4. 营业执照副本;
  5. 税务登记证副本;
  6. 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8.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有权地税机关进行审批。减免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以下的,由县(包括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产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批。除增城市、从化市外减免税款在3万元以上,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十九、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签订合同当年的会计报表、从业人数、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等)以及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留待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四十、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收取税务发票工本费
  (一)办理程序
  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十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延期缴纳税款
  (一)相关规定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时期的最后一天纳税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余额。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3.纳税人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的清单;
  4.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5.近三个月所有银行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的总账及明细账、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
  6.当期现金流量表(对于年度税款的延期缴纳,还需报送上一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7.灾情报告或事故证明。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四十二、自2011年2月1日起,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进一步完善《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建立动态维护机制。规范、统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流程外接口,清理和简化审批程序,简并各种表证单书,提高办税效率。
  四十三、优化办税服务厅功能设置,完善网上办税功能,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试点推行纳税辅导专区,推广应用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推进办税服务的便捷化。
  四十四、加大税收宣传力度,编印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派发纳税人。完善纳税人学校办学模式,拓展地税网站功能,做好12366咨询热线服务;举办地税开放日活动,召开税企座谈会,打造税费宣传示范街(区),依托新闻媒体和报刊亭、公交车体、楼宇电梯等载体加强税收宣传,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四十五、借助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催报催缴、文书办结告知、征收缴款告知、纳税情况查询等点对点的服务。
  四十六、开展市局和基层两级领导班子接访活动,倾听纳税人意见,协调处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对疑难复杂、涉及面广或难以当场解决的上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切实为纳税人排忧解难。
  四十七、公开行政复议申请指引,创新运用复议调解、复议听证、复议前解决争议等方式化解征纳矛盾;加大信访检举和重大不稳定问题的督办协调力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十八、原我局《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指引》(穗地税函[2009]41号)中的第一点”中小企业标准“规定废止。
  如今后税法及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本文所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说明:目前,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而制定的税收政策较少,以上经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而归集、汇总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若其他类型企业依法依规符合享受条件,也可适用。)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第五条(二)、(三),第十九条(一)4、5,(二)5、6、7,(三)“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税款持上述1、5、7项资料,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税款持上述1、6、7项资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7-13
实施时间:2012-7-13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均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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