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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皖人社发[2012]4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9-18
实施时间: 2012-9-1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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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
  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各项惠民利民政策措施的重要载体。为全面推进统筹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和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人社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1]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为主线,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就业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要求,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各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延伸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职能。以提供让群众满意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完善服务内容,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二)总体目标。按照着力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推进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省、市、县、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服务队伍、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建立健全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五位一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络,实现公共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省、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在省本级和设区市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是服务场所建设和设施配备。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场所建设包括就业、人事人才等服务大厅和创业、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专项服务区;社会保障服务场所建设包括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经办服务大厅和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就医结算等专项服务区。服务场所建设规模按照辖区常住人口确定:省级人力资源市场(含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7000平方米,市级3000-10000平方米;省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包括区域性异地就医结算中心、社会保险数据中心、社会保障卡中心、必要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5000平方米,市级3000-10000平方米。
  (二)实施县及以下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在全省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实施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是服务场所建设和设施配备。服务场所建设包括就业、社会保障业务经办、人事人才等服务大厅和创业、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专项服务区。设施设备包括信息系统、大屏幕显示、自助查询、档案管理等服务设备。服务场所建设规模原则上根据服务对象人数进行合理安排:县级(不含行政办公场所)2000-5000平方米,乡镇级和较大社区不低于300平方米,行政村(社区)可根据辖区内人口数和服务量,在已建或待建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立服务窗口。
  (三)实施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到2015年,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五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业务联网,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异地就医等统一的网络服务,构建方便高效、安全可靠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网络。
  (四)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到2015年,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全面运用,实现社会保障卡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应用,并与就业、人事人才服务、劳动关系、社会救助等信息共储。建设省级社会保障卡制作中心及其支持系统,完成发放4000万张,覆盖60%以上户籍人口,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在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五)加强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围绕统筹城乡就业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加强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县、乡两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公共服务功能,适应不断增长的就业、人才、社会保障服务需求。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在全省范围内服务场所标识、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的规范统一,努力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六)明确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设置按照皖编办[2002]186号文件执行。行政村(社区)设置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岗位,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可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区)政府及乡镇(街道)统筹解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迫切需要,是做好就业服务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条件。各级人社、机构编制、发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各地要加大投入,做好人、财、地、物等方面的基础保障,并将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重点工程,实施重点督办,确保服务体系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落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编制统一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体系建设计划、项目申报、项目综合协调和跟踪督导。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安排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落实相关资金。建设单位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力推进,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保障建设资金。本着建设资金向基层倾斜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实施。要抓住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机遇,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十二五”期间力争中央安排72个县(市、区)288个乡镇(街道)的建设项目,省、市、县(市、区)统筹安排35个区1235个乡镇(街道)的建设项目,中央安排的项目,各县(市、区)要确保资金配套,落实工作和人员经费及服务设施运行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检查评估,严格监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过程,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和建设进度。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推进实施工作不力,甚至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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