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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2]112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0-9
实施时间: 2012-10-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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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关于申请征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有关收费的函》(粤财会便[2012]75号)悉。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93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进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可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具体为: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费,每人580元(含市人事部门送审费),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二、请按规定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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