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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3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采[2012]3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9-21
实施时间: 2012-9-2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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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省政府授权,现将《2013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划分。2013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部分。
  (一)A、B、C品目属于“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不得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以下物品实行协议供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80万元以下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图形工作站、显示器、PC服务器、服务器存储器、光纤交换机、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无线接入点(AP)、防火墙、统一威胁管理(UTM)、入侵检测(IDS)、入侵防御(IPS)、网闸、VPN网关、上网行为管理系统、负载均衡、打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展示设备(投影机、DLP数字背投、数字展台、交互式一体机、交互式电子白板)、扫描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移动存储、外置光盘刻录机、不间断电源(UPS)、碎纸机(粉碎机)、办公耗材(硒鼓、墨盒、碳粉、色带)、复印纸、民用空调、电视机、杀毒软件、硬件防毒墙、录音笔、MCU(视频会议主机系统),以及单次采购10辆以下同品牌的轿车、旅行面包车、皮卡车、大客车。
  (二)D、E、F品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由部门单位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三、自行采购限额及范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以下范围内货物和工程项目,部门单位可以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00元以下的公务服装、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空气调节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000元以下的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灯具、图书;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上述所有货物年度自行采购合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工程类年度自行采购合计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部门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自有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者以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年中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品目,应通过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核准。
  五、政府采购计划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其中,属A、B、C品目的,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属D、E、F品目的,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
  部门单位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属涉密、应急等特殊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分散采购的,或部门单位采购“自行采购限额及范围”以内的,报“省级分散采购计划申请表”。
  除协议供货采购外,一个招标采购项目(一个包)对应一条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前,部门单位应会同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项目分包论证工作,合理确定分包方案。政府采购计划批复后,不得重新分包招标采购。
  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不得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或自行采购。
  七、驻济以外省直单位委托驻地财政部门采购范围。驻济南以外省直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视听及采编设备、摄影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在征得驻地设区的市财政局同意后,省财政厅通过 “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下达给设区的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采购。
  八、严格履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程序。省直部门单位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前,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有关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九、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及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认真执行国家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规定。
  附件:2013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2013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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