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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资[2012]18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8-29
实施时间: 2012-8-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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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2]100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完整详尽填报相关数据信息,做到真实、准确,不虚报、不瞒报,全面真实反映我省事业单位车辆资产的存量及车型、车况。针对我省车辆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清查及数据上报工作中作如下要求:
  一、工作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开展公务用车清查,逐级汇总,逐级上报;省直各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并汇总上报本部门信息;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及省直各部门的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后连同每个事业单位自行填报的数据信息一并报财政部。
  二、清查时间及范围
  (一)清查时间:此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以2011年12月31日(含)为时点,其中包括:单位机构和车辆认定时间。
  (二)清查范围:
  1、清查单位范围: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社会团体。
  2、清查车辆范围:为各事业单位资产账上登记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机动车辆。
  三、填表要求
  该项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请详见《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2]100号),报表下载地址: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中心--事业单位车辆调查情况表。各填报单位需仔细研读各张表格下方的说明,严格按通知要求的口径和内容填报。
  (一)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直属事业单位(如社科院、科学院等)负责填报本级并汇总其所属事业单位报表。
  (二)不承担汇总任务的单位填报表1、2、3。
  (三)表3的填报说明
  1、第四列:凡是经财政部门批准购置的车辆,无论公
  务用车、业务用车还是一次性编制车辆,全部作为有编制车辆填报;
  2、第七列:“轿车”指车身结构为三厢或两厢式且乘坐人数不超过5人的载客汽车;
  3、第八列:“客车”指乘坐人数超过6人的一厢或两厢式载人客车;
  4、第九列:“越野车”填报时需包含SUV车型。
  (四)表4由各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填报,即:省直、市直、县直等主管部门。
  (五)表5由省、市、县、乡四级财政部门填报,汇总本辖区所有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及收集下一级所填表5并逐级上报(直管县不单独上报财政厅)。
  各类报表报送时,乡级向县级报送时一式四份,县级向市级报送时一式三份,市级向财政厅报送时一式二份。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统计数据的备份工作。
  (六)省直各部门以部门为单位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有车辆进行汇总上报,填报表4,并收集各所属单位填报的基础信息表1、2、3后集中上报省财政厅(一式二份)。
  四、时间要求
  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要加强清查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确保清查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省直各部门务必于2012年10月10日前将纸质及电子数据信息报至河北省财政厅资产处;各设区市务必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汇总后的纸质及电子数据信息报至河北省财政厅资产处。
  联系人:徐伟荣0311-66650198
  周维0311-66650199
  赵东星0311-66650326
  电子邮件:hbczcbb@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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