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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 丽委办[2012]9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2-6
实施时间: 2012-2-6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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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 号)、《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委办〔2011〕91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行政主要领导;
  (二)县(市、区)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人民团体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市、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六)其他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担任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
  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以任中审计为主,结合离任审计的方式进行,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实行同步审计,
  第六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成立经济责任审计机构,按照有关的制度规定,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质量,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人员、技术装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审计机关的部门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依法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委、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市、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同级党委或政府的有关领导担任,牵头和统筹上述部门的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定期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研究重要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的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其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单列,纳入同级审计机关的人员编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三章 审计管辖与权限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市委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其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市委管理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县(市、区)委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县(市、区)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授权给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
  市、县(市、区)审计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当地党委与上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组织部门在与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实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年度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于每年初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告其上一年度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同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报告还应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年度报告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之前,应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按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应与组织部门加强合作,运用信息技术建设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对象分类轮审制度,按照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
  对权力高度集中、掌握稀缺资源、自由裁量权大、管理资金量大等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中至少审计一次,
  对因各种原因未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采用年度报告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方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群众举报多、社会反响大的领导干部除外: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原所在单位已被撤并半年以上;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离开原主要领导岗位一年以上;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到岗不满二年,或与上次经济责任审计时间间隔未满二年;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经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审计独立客观进行的岗位;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已被开除公职或正被纪委、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失踪、死亡或已移居境外定居;
  (七)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组织部门每年年底前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因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需临时增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应报经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机关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对具体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查阅有关资料,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应带领审计组进点并召开进点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所属单位负责人应参加进点会;人员少的单位也可全体人员参加,对重要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的代表应出席进点会,进点会的参会代表视情况确定,进点会的主要内容是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责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等,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审计组进点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全部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述职材料,内容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主要经济决策、经济行为及实施结果;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单位、部门发展和管理中的主要不足及个人责任;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任期主要经济任务和目标、履行经济职责的做法、完成经济指标任务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统计资料、经济工作总结、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经济合同(协议)、本级制定的经济政策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六)实行审前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进点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布经济责任审前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程序、主要内容,审计组成员、办公地点、联系人、举报电话,审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及审计机关监督电话等,公告可以采用在网站公告或在政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如果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或超出审计执法权限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有权向有关领导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审计单位人员、关联单位人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服务对象等调查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责任制考核情况、各种专项检查结果和信访查办情况,提请其他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或就特定事项作出说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在法定期限内征求被审计对象及相关单位意见,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代拟审计结果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同时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一)党委、政府临时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曾提供重要审计线索的;
  (三)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征求意见的,
  第五章 审计内容与范围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相对应,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履行科学发展情况和履行经济责任中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审计机关应根据不同种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保证同类岗位和职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与评价标准基本一致,各类操作规范应遵循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执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本地区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矿产等稀缺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环境治理及环境改善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重要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要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情况;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企业发展战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大宗采购、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运作等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从所审计的单位、事项的财政财务收支中掌握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
  (二)采取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实行审前公告、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
  (三)审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对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转交的有关线索和审计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为审计时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他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必须坚持以下具体原则:
  (一)客观评价原则,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依据相关标准,发表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意见,
  (二)重点评价原则,围绕被审计者履责主要成绩和突出问题,抓住主要方面进行评价,
  (三)谨慎评价原则,坚持稳健谨慎的态度,评价内容与审计内容一致,评价结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它客观、公认的标准,被审计单位制定或使用的管理制度和其它规定与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的,不能作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可针对不同种类的审计对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评价体系是建立在审计内容基础上、能客观描述审计结果的方法体系,主要的评价指标应与审计内容相关,并合理利用统计数据或党委、政府有关考核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区分和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虽经相关会议讨论但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其它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和工作程序
  (一)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适当公开的原则;
  2.审用结合、整改结合的原则;
  3.责任必究、奖惩激励的原则;
  4.按职负责、协调运作、成果共享的原则,
  (二)审计结果运用的工作程序
  1.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在法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含审计报告摘要),并对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摘要应包括: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执行、决策、组织、协调能力);绩效(经济、效率、效果);遵守法律法规、党政纪情况的定性评价;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贡献五方面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提出初步建议,连同审计结果报告一起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并分送组织、纪检及联席会议相关部门,
  2.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和结果运用建议,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提出意见,并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由各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执行,
  3.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等相关部门三个月内将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一个月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落实整改情况,并抄送与整改内容相关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计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选择重点单位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审计结果,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建议书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初步运用意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对审计部门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有较严重经济问题和其他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及时立案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告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审计部门移送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经济问题和其他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案件线索,经查实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作出处理,(三)纪检监察机关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情况,公布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大案要案,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核、职务任免、奖惩和后续管理中,要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初步运用意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评价,凡符合下列条件,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比较好,业绩突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1.单位财政财务状况较好(与计划、与历史同期或先进水平比较)、未发现损失浪费;
  2.财政、财务收支结果真实或基本真实,且调整账面金额占审计金额10%以下;
  3.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比较好;
  4.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有效;
  5.被审计领导干部较好地履行了经济责任,没有发现个人、集体经济问题和其它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虽有违纪违规问题行为,但问题较轻、金额较小,经审计整改后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较大负面社会影响,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所负的责任尚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视情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整改、建议岗位调整等组织处理,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及所在部门、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性质轻、重和金额大、小提出认定意见,
  (三)对领导干部因个人经济和其它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以及因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应根据审计结果及时组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审计成果,
  (一)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责任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予以处理、处罚,
  (二)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应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处理,
  (三)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审计机关应以审计专报、审计要情等形式及时提出建议上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审计机关应利用审计资料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档案及数据库,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务监督工作中和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1.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2.将审计结果作为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改制等方案的参考依据,
  3.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考察、奖惩、聘任企业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1.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及时研究,认真整改,规范管理,
  2.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
  3.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制度,堵塞漏洞,防止问题的再度发生,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将审计结果情况采取一定的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到单位中层负责人进行反馈,并提出有关要求,必要时可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相关代表参加,
  第三十九条 试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选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有典型意义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相关结论性文书生效后,由市、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也可以由市、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单独提出建议;
  (二)提出的建议报经联席会议批准或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批准或审定的公告形式,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管理的下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编制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具体审计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并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遵照本细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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