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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财农发[2012]81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4-16
实施时间: 2012-4-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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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莲都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丽水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2011〕6号)精神,结合丽水市本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制定《丽水市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丽水市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
  为推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确保项目申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绩效,确保项目如期建成,产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2011〕6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施市委“三市并举”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两大目标,牢牢把握“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总要求,按照建设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现代农业要求,立足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着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切实解决农业生产制约因素,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提质增收、节本增收,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发挥更大作用。
  二、项目类型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省集中使用的科技推广费项目,良种繁育项目,生态林建设项目等。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设施农业、经济林及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等种植基地项目,畜禽、水产等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按扶持方式不同,分为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和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
  三、扶持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优先扶持乡镇村干部群众积极性高、政策处理措施落实、开发潜力大的项目区,根据项目区农民及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结合资金投入规模,采取水利、农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统筹安排工程建设内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优先扶持联结农民利益紧密、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主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农业主导产业做大做优做强,引领农民增收致富。
  四、资金管理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配套资金,依据省财政厅确定的配套比例规定,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在财力许可下,力争增加财政配套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要积极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投入。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财政部门应根据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挤占挪用。
  (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到位,由施工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报账申请单,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向财政局或农发办报账,财政局或农发办依据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工程设计、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合同等,对原始凭证、相关资料和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进行认真审核,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查审批后给予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应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辅助账;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安全。
  五、项目管理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和自下而上申报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审价制及竣工项目审计制。
  (二)项目申报数量,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要求,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都有申报项目的,由市财政局确定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的申报项目个数。
  (三)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及时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和具体择优选项要求在有关网站上公布。
  (四)申报主体要依据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申报有关材料,并向所在区提交立项申请,土地治理项目并附政策处理承诺。
  (五)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要对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实地考察,筛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存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六)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分别由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农发办组织评审。省集中使用的科技推广费项目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
  (七)项目评审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专家组成员的专业结构要合理,由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人员5-7人组成;参与编写项目材料或项目技术依托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八)项目评审要拟定评审方案,细化评分内容,确定各项分值,经专家评审,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评审意见,择优选出拟上报项目。
  (九)专家组成员对项目评审结果负责。
  (十)拟上报项目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5-7天;经公示,对没有提出异议的项目,经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
  (十一)上报项目只有莲都区一家的,由莲都区直接行文上报省农发办,抄送市财政局;莲都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都有上报项目的,由莲都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行文上报省农发办。
  (十二)省集中使用的科技推广费项目,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行文上报省农发办。
  (十三)依据省农发办下达的省以上财政资金控制指标,土地治理项目应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设计单位;要强化调查研究,做好工程设计,编写实施方案。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应委托有关单位或自行组织专家编写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科技推广项目应由申报主体编写科技推广方案。莲都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土地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科技推广方案进行审查。
  (十四)依据省农发办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和质量监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关协议签订等工作;加强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好政策处理,发挥乡镇村质量监督员作用,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监督、检查。
  (十五)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项目资金拨付和报账、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及工程量调整、工程施工联系单等的报批审核签署流程及审批权限;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监督与检查;监督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
  (十六)项目实施计划需要调整、变更和终止的,按有关规定审批。
  (十七)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验收,要组织乡镇村、设计、监理、水利、农业等单位参与,确认工程数量,评价工程质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应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相应资质的机构审价。
  (十八)项目建成后,土地治理项目施工单位、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莲都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做好县级验收。县级验收完成后,应提请同级审计部门进行资金和项目审计,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整理档案资料,办理资产移交,落实管护主体,设立告示牌,形成项目自验报告,提出省级验收申请。
  (十九)开展县级验收的同时,应做好每个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项目建设标准、相关行业规范、经省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计划批复文件等,对政策制度执行、前期工作、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工程运行管护、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价。在开展绩效评价的同时,土地治理项目可开展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丽财农发〔2009〕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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