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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0-5-9
实施时间: 2000-5-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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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对于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体系,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分配和供应制度,将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各级政府和房改部门要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情况、资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按照这一项原则,省、地市两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都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把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项事关房改成效的大事抓紧抓好。
  三、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住房公积金实行两级管理。只在省、地市两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县(市、区)不设管理机构,其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工作,统一由地市管理中心负责,县(市、区)房改办协助。已经设立管理中心的县(市、区),要在地(市)房改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作好业务、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和交接工作。
  各地市要按照上述决定,切实做好县(市、区)管理中心的撤销、业务划转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严禁借工作交接之际,胡支乱花住房资金。
  省管理中心对全省各级管理中心负有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的职责,同时要做好省属单位(包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工作。省级电力、煤炭、气象、西铁局等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一律划归省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地市管理中心,要按月向省管理中心报送会计报表。
  省、地市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的管理中心应同时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并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四、省、地市两级管理中心,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资金归集力度。到2000年末,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为其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同级管理中心审核,报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1993年以来拖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原则上要如数补缴,确有困难力补缴的,要报同级房改委批准。
  省房改委商省地税局,尽快制定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各单位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在全省推行。
  五、各级管理中心应按照《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同级房改委员会的授权,委托所在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设立、结算、贷款等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管理中心不得直接办理有关金融业务。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时,不得超出委托业务范围,影响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
  六、各级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核算都要采用电算化形式。要为职工建立个人公积金帐户,及时准确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全省各级管理中心都应采用省管理中心统一的管理、核算软件系统,以便于今后联网管理,并为单位、职工提供快捷方便的查询服务。
  七、管理中心每年度末根据住房公积金来源和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个人购买、大修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按照《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八、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其中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增值收益的60%,其使用由同级房委会按规定监督执行。
  九、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分级管理,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由本级财政拨付。管理中心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管理费用专户进行核算。
  十、建设、财政、审计部门,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一、本意见下发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的单位,应当尽快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的,由管理中心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十二、各级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适应工作的需要。对地市管理中心,需要调进的主要业务人员,应严格把关,同时要征求省管理中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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