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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人社发[2012]1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2-28
实施时间: 2012-2-28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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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视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告2010 年第25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2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 的办理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市、区(县级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继续发放使用《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进行失业登记的同时,按规定对有需要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劳动者发放《 就业失业登记证》 。在劳动保障业务软件系统(刊5 广州本地化)功能完成升级改造前,《 就业失业登记证》 主要用于标注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标识及记载享受情况,而《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仍然为劳动者的就业凭证,记载相关就业失业、申领技能培训券等相关信息。
  (二)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对符合相关政策条件人员进行办理发放《 就业失业登记证》 业务(办事指引见附件1 ) ,并根据申请人填写的《 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 (见附件2 )内容,在《 就业失业登记证》 里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标识(同时符合两项优惠条件的,可同时标注两种标识)及相关内容信息。
  (三)除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外的本市符合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条件人员(即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并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标识;本市符合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条件人员(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并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标识。
  (四)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和广州市工商部门发放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并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标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凭《 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 、毕业证书和广州市工商部门发放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并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标识。
  (五)本市户籍外出就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凭《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
  (六)已持有《 再就业优惠证》 、按政策规定仍可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同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已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人员累计已享税收优惠时间和《 再就业优惠证》 编号转载到《 就业失业登记证》 。
  (七)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 个月后失业半年以上的,可在常住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
  二、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
  (一)符合享受就业税收政策条件的企业和人员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25 号的相关规定办理税收减免申请手续。企业申请享受吸纳税收政策的,在办理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以及在减免税年度清算减免税总额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还需填写《 企业享受吸纳税收政策预核定(清算)减免税表》 (见附件3 ) ,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受理审核。
  (二)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如年度减免税总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有剩余额度,需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携带规定的资料,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报备手续。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报备报送的资料包括:
  1.《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
  2.《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及其附表;
  3.《 就业失业登记证》 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征管的,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次年的2 月底前,通过《 企业享受吸纳税收政策减免情况表》 (见附件4 )将核定的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实际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减免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遇特殊情况,需在信息交换前获取上述信息的,由地税部门及时提供。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减免税时,在《 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的开始时间。
  三、其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事指南
  2.广州市《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
  3.《企业享受吸纳税收政策预核定(清算)减免税表》
  4.《企业享受吸纳税收政策预核定(清算)减免税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附件:
1.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事指南.rar    
2.广州市《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rar    
3.《企业享受吸纳税收政策预核定(清算)减免税表》.rar    
4.《企业享受吸纳税收政策预核定(清算)减免税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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