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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减免缓征部分企业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12]11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4
实施时间: 2012-7-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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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切实减轻小型微型等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小型微型等四类企业减免缓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缓征对象。全省范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外经贸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省级产业转移园区的企业四类企业,暂免征收35项、缓征2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其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标准认定为免征对象。
  二、减免缓征期限。减免缓征上述四类企业37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期限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上述四类企业免征缓征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妥善处理其减免缓征出现的经费缺口,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各执收部门不得因减免缓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四、省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上述四类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收费减免缓征政策。我省此次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与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合并执行。如收费优惠项目重登,可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
  五、各市、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上述四类企业减免缓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使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减免缓征部分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相关附件:
减免缓征部分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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