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土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交易问题的决定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2]3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9-29
实施时间: 2012-9-29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4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交易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停止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中 “六、优惠政策(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房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5号)中 “四、优惠政策(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的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办理房屋登记后即可进行交易。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房转让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 厦地税函[2009] 2009/3/16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有关税 鄂地税发[2008] 2008/5/2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 京建发[2021]39 2022/1/1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 榕政办[2015]4号 2015/1/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 厦府办[2015]10 201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