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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社会保障资金审计项目跟踪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审办法发[2012]31号
发文部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2012-2-24
实施时间: 2012-2-24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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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各级审计机关要对该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开展跟踪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是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今年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组织审理人员对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开展跟踪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严把审计质量关,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审计任务,提交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机关组织审理人员主要围绕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中的下列事项开展跟踪审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查证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和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认真听取了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并采纳了合理意见等。
  三、审计署法规司要指定专人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以及运用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与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办)共同研究并提出指导意见。同时,加强对各地、各特派办跟踪审理工作的指导,对审理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和共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审计实施工作结束后,法规司和社保办共同对汇总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把关。
  四、各特派办要合理调配审理力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审计组进点一个星期后应安排审理人员对项目现场审计工作开展跟踪审理,确保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完成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程序情况和取得的审计证据、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审理。现场审计实施工作结束后,要充分利用前期跟踪审理工作结果,对审计报告的各项内容和征求、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情况进行认真审理,提高审计报告审理的工作效率。
  五、地方审计机关要组织人员对其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审计项目的实施过程及结果开展跟踪审理。跟踪审理的具体方式,由各地审计机关根据本地区审计项目组织方式等实际情况确定。
  六、审理人员在跟踪审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审计人员的沟通、协作,跟踪审理发现审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做出记录,及时向审计组反馈,重要问题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督促审计人员及时予以纠正、整改。
  七、各级审计机关的法规(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实施方案、社会保障法规制度和有关业务知识,努力提高审理能力。加强各审计项目之间、上下级法规(审理)机构之间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参加审理人员在跟踪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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