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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审财[2012]7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2-8-31
实施时间: 2012-10-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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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切实保障实现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规范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现将《浙江省省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厅机关各部门遵照执行。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参照本操作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浙江省审计厅
  2012年8月31日
  浙江省省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88号),进一步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切实保障实现省本级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规范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全部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运用公权力征集、管理、使用的所有资金,具体包括公共预算可用财力、政府性基金预算可用财力、社会保障资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专项资金、财政周转金、政府性债务、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土地出让金、退库及税费减免、其他财政收入等。
  第三条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二三级预算单位、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有财政补助资金或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其他企业和项目、有政府性债务的其他单位和项目。
  第四条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总体思路,全面完整把握审计范围,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视野,保障实现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进一步深化审计内容,着力解决“屡审屡犯”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第五条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十二五”期间,对所有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单位轮审一遍,重点单位和资金审计一般在二次以上,实现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逐步推进政府性资产审计。到“十二五”末,构建起具有浙江特色的以全部政府性资金(资产)审计为主线的财政审计大格局,加快推进我省“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促进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六条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运用信息化管理要求是:
  (一)建立审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省厅建设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对象数据库,及时收录和定期更新被审计单位基本概况、审计周期、主要问题、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审计整改情况等相关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二)构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数字化平台。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创新审计项目管理和组织方式,实时沟通信息、交流审计经验,及时发布和获取信息数据。所有审计资料电子稿均利用OA办公系统和AO现场审计实施系统进行管理。
  (三)开展数据式审计。应用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实施审计,加快全部政府性资金分析评价等审计软件的开发,着力应用数据分析功能,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章审计计划管理
  第七条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审计、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明确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职责分工。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对同级政府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省级财政对各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除每年明确由省厅审计的项目外其余由各市县进行审计。省厅五年内对各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直接审计覆盖面要求达到转移支付总额的20%,具体项目确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按照《浙江省投资审计管理办法》的分工及审计内容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明确审计机关内部职责分工。根据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单位分布情况,按照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现有职责分工或资金性质确定审计分工。
  (一)对省本级预算执行总体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情况审计由厅财政审计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由投资审计一处、二处负责(包括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发改委切块分配的投资项目);对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二三级单位审计按省厅现行各业务处职责确定分工。
  (二)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国资经营收益情况由厅经贸审计处负责审计;非国资委监管的各部门下属企业,视同二三级单位,由相应业务处负责审计。上述单位中,属于金融企业的由金融审计处负责审计。
  (三)对没有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的,按资金支出功能分类确定审计的处室。如拨付的项目资金属于农林水事务支出的,由厅农业审计处负责审计;属于教育支出的,由文教审计处负责审计;属于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的,由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审计。
  第十一条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多,自身无法按规定分工完成审计任务的,先由厅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厅办公室提出调剂到其他业务处完成的具体意见,再由厅领导主持召开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会议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明确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及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分工。根据审计人员配置、被审计单位预算级次、政府性资金规模等指标,确定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授权、委托内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范围和规模。对于涉及政府性资金收支规模在一定金额以下的二三级预算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可以督促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适当进行有重点抽查。
  第十三条根据单位类型和资金性质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明确分类审计,确定审计频率。
  (一)一类为每年必审的单位。主要涉及预算执行等法定要求的被审计单位,如组织预算执行的财政部门、负责税收计划执行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分配的发改部门。
  (二)二类为五年内至少审计二次的单位。主要为掌管大量财政资金分配权和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如教育、国土、交通、农业、水利、科技部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三类为五年内至少审计一次的单位。主要包括所有一级预算单位、财政项目经费拨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三级预算单位、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各业务处确认的使用资金性质比较重要或管理相对薄弱的其它单位。
  (四)四类为督促内部审计机构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单位。主要包括财政项目经费拨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二三级预算单位和其他非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对于主管部门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由其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此类单位五年内至少审计一次。
  (五)五类为根据上级交办任务进行审计,主要为地方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及其重要部门。
  第十四条根据资金性质和单位性质,确定不同审计方式。
  (一)对全部政府性资金的收支规模、收支结构及变动趋势情况,应结合预算执行审计,每年开展一次全部政府性资金专项审计调查。
  (二)对各部门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和基本经费支出审计,应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手段,采取集中采集分析数据与个别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审计方式,由厅行政事业审计处牵头完成。
  (三)对省财政直接拨付或由其它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分配使用的专项资金,应采用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有重点的审计。
  (四)对于经费主要依靠自身收入,属于省财政定额补助或实行专项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改制企业、非预算单位、中央单位等,可以结合该类单位管理风险点或该项财政资金特点采用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方式进行。
  (五)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可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的外部审计资料,在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表审计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国有资本收益分配、上缴、入库等情况。
  第十五条制定审计对象分年度审计计划,并按分步实施的要求,明确审计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现对单位审计的“全覆盖”。
  (一)建立审计对象库。各业务处应根据厅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格式和时间要求,对分管对象政府性资金收支分布状况进行系统调查摸底,统一建立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重要指标的数据库,并根据被审计单位资金性质、规模、所属单位数量、管理状况,对各个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量进行估算,为制定分步实施计划打下基础。
  (二)制定分年度审计计划。按照五年内对“一般单位轮审一遍,重点单位审计二次以上”的要求,在估算每个被审计单位审计工作量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规划,按照分类审计原则,由各业务处详细制定分步实施审计计划,逐个确定审计频率和审计年度,并分别明确委托内部审计和组织中介机构审计任务。
  (三)做好与其它审计项目衔接。审计机关年度内安排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与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要求相衔接,避免重复审计。对因遵循上级审计机关及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要求开展的项目,与分步审计计划安排相抵触的,各业务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可在不减少审计频率前提下对原审计计划在五年内年度间进行调整,并报厅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厅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省厅各业务处根据统一确定的审计对象五年审计计划,组织实施每一年度的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项目。
  第十七条每年年初,由厅财政处制定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方案,指导省本级和全省全部政府性资金专项调查工作。厅行政事业审计处、投资审计一处、文化教育审计处、经贸审计处分别制定行政事业、政府投资、高校审计、企业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当年度审计内容和要求,指导厅有关业务处开展上述有关行业的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各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充分深入的审计调查,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属于专项审计调查的,可制定统一的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用于当年所有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对于二三级单位审计,也可以结合一级预算单位审计一并进行,在列明延伸审计单位名单的情况下,可不再另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包括: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对审计事项进行公示;审计反映和评价的事项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需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等。
  第二十条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按各自规定的通知书格式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应严格执行省审计厅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的规定与要求。审计结束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或专项调查报告,并同时报送省审计厅。
  第四章审计重点
  第二十二条按照“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总体要求,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力度。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发现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全部政府性资金专项审计调查重点:
  (一)全面摸清与核实政府性资金的收入来源、支出结构、结余等基本情况。
  (二)通过当年全部政府性资金组成结构分析和与上年相关项目和数据的分析比对,对全部政府性资金的收支趋势和结构增减变化作出判断和评价,分析影响收支规模和结构变动的因素。
  (三)对全部政府性资金结余进行分析,并分层次说明政府不可动用结余资金、可用结余资金情况。
  (四)关注“三个子”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从预算内收入集中度、综合预算率、财政支出口子数等指标分析评价省本级财政综合预算改革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财政、地税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重点:
  (一)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对税收、预算、国债、公共支出、财政补贴等财政政策手段的审计和分析,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施“四大国家战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打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预算收入情况。关注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促进各项非税收入按规定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推动政府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
  (三)预算支出情况。关注预算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向非预算单位拨款,有无不符合公共财政方向的支出,新增财力支出的三分之二是否用于民生,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是否合理和符合规定程序,对企业的直接支出是否符合政策扶持方向,各项支出是否实现了预定绩效目标。
  (四)民生支出情况。加大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民生支出的审计力度,查处民生支出管理使用中的挤占挪用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和执行情况。关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确定和上缴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相关企业是否按规定时间和比例及时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和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布局的调整。
  (六)政府负债情况。关注政府负债的总量、结构、分布等情况;分析政府负债决策机制、控制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实际运行效果。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动态化、常态化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负债安全可控,切实有效防范财政风险。
  第二十五条对预算部门审计的重点:
  (一)部门预算与部门决算草案的差异,分析差异的原因,促进完善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二)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在法定账户核算,有无隐瞒收入、设立账外账的情况;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列支,有无超预算、超标准现象,有无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问题;有无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问题;有无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行为;专项资金使用是否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有无被挤占挪用问题,关注一级预算单位问题有无向二三级单位转移。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有无自定项目、提高标准或继续收取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所使用的收费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收取的费用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无截留挪用的问题。
  (四) 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重点审计预算部门的建设项目安排、预算编制、重要资产处置、重点专项资金再分配、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采购及所属单位融资、抵押、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是否有健全的制度,程序是否规范,执行是否有效。
  (五)关注资金的安全及使用绩效,国有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或项目专项审计调查的重点:
  (一)关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分配结构的合理性、公平性及资金使用的效果,不断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二)审计有无以虚假项目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
  (三)财政补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移作它用的情况。
  (四)项目应配套的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因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而影响项目进度情况。
  (五)分析项目的绩效情况。是否实现了预期绩效,分析不能实现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对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分配、管理政府性投资情况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重点: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资金的投向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加大对国家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投资,是否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重大项目的投资力度。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公开性,对工程建设领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揭露和查处,关注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问题。
  (三)检查和评价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绩效。
  (四)揭示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审计的重点:
  (一)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当地政府制定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重大宏观经济政策情况。
  (二)国有企业改制、收购兼并、重组上市、与外单位的合资合作、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资本运作事项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大额度资金投向是否真实合规,有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
  (三)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性。
  (四)国有企业各项税费的计提缴纳是否真实,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拨付企业的财政资金使用是否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执行,关注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五章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实行审计组长复核、业务部门审核、审理部门审理三级审核制度,确保审计质量。
  第三十条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政府性资金收支基本情况、执行以往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内审机构设立及内审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已经整改到位情况、审计建议及整改要求。
  第三十一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或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项目开展情况及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审计建议及整改要求。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调查报告的内容参照上述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要结合每年的审计质量检查和优秀审计项目评比,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覆盖面和审计质量考核。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采取抽查、复审、评比等措施加强对承担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任务的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核查,每年核查的面不少于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数量的20%。核查采取抽查审计档案的方式。核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省厅制定的工作方案明确的审计重点实施了审计;事实、数据是否清楚和准确;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如实反映等。审计机关应将核查结果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采取抽查审计档案的方式发现明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审计项目,由相关业务处进行复审。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每年对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审计项目进行质量评比。对未能按期完成项目或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对原明确由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审计机关可直接进行审计;对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可责令取消其参与委托审计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各业务处每年分别汇总其直接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结果,综合评价全部政府性资金存在的风险及绩效。对于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以及体制、机制上需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应充分利用审计信息和专报进行反映。每年的两个报告应充分反映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成果。
  第六章审计整改
  第三十八条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依据审计过程,实施两阶段审计整改机制,促进整改意见落实。
  (一)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促进边审边改,提高审计时效性。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已经整改的,应当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表述有关整改情况。
  (二)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形成审计组检查报告。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审计组检查报告的附件。审计组检查报告必须经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确认,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未整改、整改不彻底的情况,应及时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汇报,以便审计机关及时研究,依法采取措施敦促整改。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分别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所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情况需附有证明材料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整改情况的检查结果需报省审计厅。
  第四十条省厅各业务部门于每年6月末和12月末,汇总整理各审计项目整改情况,汇总情况包括直接审计的项目、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汇总书面资料送省厅审计整改监督部门和厅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提交的“两个报告”要突出反映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对象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及时向本级政府报送审计整改情况综合报告。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对屡审屡犯、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要重点督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厅本级的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工作在省厅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领导下,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厅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协调日常事务,同时负责对市、县政府性资金审计“全覆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厅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与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小组在项目安排上要充分沟通,避免重复审计。同时要充分整合和运用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成果。
  第四十五条厅行政事业审计处、文化教育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应根据本规程确定的分类审计原则,对涉及被审计单位较多的行政事业、高校、医院分别制定详细的分类审计意见。
  第四十六条 省厅各部门之间要有效协作,对厅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协调小组研究后调剂到有关业务部门的审计项目,接受任务的部门应保质保量完成。要有效整合审计力量,充分运用各部门单位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审计力量,明确审计任务,形成合力,建立对全部政府收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财政审计大格局工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内审工作指导,促进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切实履行对二三级预算单位及其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相关业务处应制定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参与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指导意见,明确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报告等方面要求,并充分运用其审计成果。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现有审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加快推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的融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联网审计,减少现场工作时间。加快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软件开发,推进计算机审计研究和应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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