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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免征创业孵化基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9]17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时间: 2009-12-9
实施时间: 2009-12-9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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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吉林市中小企业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局(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9]4号),落实好“对市(州)、县(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省工信厅(省中小企业局)提供了2008年12月28日、2009年4月29日两次正式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计53个,名单附后),省地税局组织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其涉税情况以及免税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调查。为推进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及中小企业发展,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际出发,本着适当放宽标准,积极支持企业,降低税收影响,规范免税程序的原则,现对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免税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创业孵化基地,必须是经省工信厅认定的新创办创业孵化基地;
  (二)创业孵化基地内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的房产、土地可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规定。基地内非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虽然坐落在免税的创业孵化基地内,也应正常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省工信厅(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53个创业孵化基地,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未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欠税)的,可视同“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具体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接到通知后,即可持本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办理当年免税手续,以后年度逐年报批,直至三年期满。
  2、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期间,未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可仅向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直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各连续享受三年免税期满为止。
  3、免税期间,创业孵化基地房产、土地如发生增减变化的,应于次月到主管地税机关调整免税额度。
  (二)申请时间
  创业孵化基地第一次免税申请批准后至三年期满期间,于每年初1月15日前,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当年免税。
  (三)申请资料
  创业孵化基地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免税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证明;
  2、创业孵化基地创办时间证明;
  3、创业孵化基地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
  4、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的房产、土地情况;
  5、入孵企业的数量、名称、进入孵化基地时间;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对于正在建设期,尚没有入孵企业的基地,可只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暂不提供4、5项相关资料。
  (四)免税回复
  主管地税机关通过核实后,向纳税人出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条件、依据、免税期限和数额,并告知企业应知其他相关事项。
  三、 服务与管理
  经济局(中小企业局)和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服务与管理,认真为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免税审批。加强政策监管,企业免税期如因故被省工信厅取消资格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免税规定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告知企业,从次月起恢复对其征税。
  附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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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y1757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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