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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国税联字[2012]2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14
实施时间: 2012-5-14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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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12]3号)及《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长国税联字[2004]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2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事项
  (一)评定方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地税局)联合评定,具体工作由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纳税服务科具体负责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逐级联合审核评定,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对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
  (二)评定标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标准: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与会计核算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及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具体分值详见附件1)。根据分值不同,将纳税人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三)评定期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四)评定范围。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均纳入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定期定额〈定率〉的纳税人除外)。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对仅属于地税局管理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地税局负责。
  二、评定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共管户纳税人初步确定纳税信用等级后,县(市)区国、地税同级税务机关将评定结果相互交换(市内各区局无对应地税机关的,各区地税局应协调各专业局人员统一到国税对应机关核对),征求对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将信用等级确定为B、C、D级的纳税人名单在各自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发文公示,并备案管理。将初步确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见附件2,用Excel表格)及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国、地税局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市国、地税局对上报的信息资料审议后,联合对拟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在公示期内未接到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及时将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上报省国、地税局。
  (二)县(市)、区局税源管理科(所)对已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附件3)送达纳税人。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争议的,可依据有关法律申请行政复议。
  三、评定组织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市国、地税局分别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处。同时,两局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杜   锋  于海军
  副组长:王铁勇  李桂林
  成   员:黄有国  舒晓春
  刘永伟  王    影
  联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处,联络处设在纳税服务处,负责两局信用等级评定的联系、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局对应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科,负责两局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
  四、评定时间
  各级国、地税局之间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6月15日前将联合评定的A级纳税人分别上报市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于6月20日前将评定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各国、地税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
  (二)加强对D级纳税人的评定和管理。在对D级纳税人的评定工作上,要严格按照办法中所列几项直接定为D级的标准进行评定。并在现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和要求的基础上,评定工作与税收管理工作相结合,评定部门依据从税源管理和稽查部门获得的日常管理信息,对D级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再进行细分,建立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所需的纳税人信用等级信息库,对故意躲避监管、偷逃税款,纳税遵从度较差的纳税人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加强对D级纳税人税收政策的辅导,促进其不断向上一等级转化。
  (三)规范资料管理。税源管理科(所)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料的建档,年度终了随同年度征管档案统一移交征管科存档。要注重数据收集、分析的日常工作。纳税人信用等级档案资料包括: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附件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调查表(附件5)。
  (四)实行动态管理。要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对评定后失信的纳税人要及时上报,调低纳税信用级别并进行公示,降级前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收回《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五)细化考核与监督。各县(市)、区局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过程管理和监督,明确各相关岗位职责,将责任具体落实到岗、落实到人。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细化考核项目,使评定结果可信、可用。在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工作上,要完全按照办法所列标准、分值进行评定,不能用企业规模来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束后,市局将对各单位的评定卷宗按一定比例分类进行抽查复检,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六)注重评定结果的应用。建立分类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要抓两头、带中间,对A级纳税人评定结果进行公开,大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在纳税服务手段上予以倾斜,可以预约办税,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一些审批事项可以先备案,后审批。加强对D级纳税人的管理,对涉税审批事项严格程序,严格审批,强化对严重违规违纪纳税人的情报信息资料收集,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税源管理部门、稽查、发票、税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管、重点稽查、严控发票、严格审批。纳税服务部门应与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及时进行数据交换,为加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值参照表
  2.吉林省2012年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名单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
  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5.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调查表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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