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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事项告知书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7-10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32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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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现将我市国税系统管辖的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免收发票工本费范围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划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
  二、免收发票工本费期限
  免收发票工本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受理与备案
  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享受免收发票工本费政策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每年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一次,时间为每年度第一次购买发票之前。企业划型一经确认,一个公历年内保持不变。
  四、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在2012年1月1日至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前领购发票并已交纳发票工本费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退还。
  请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流程须知》,办理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未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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