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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相关事项友情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20
实施时间: 2012-8-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9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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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如果您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请关注如下有关事项的友情提示:
  一、税务登记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营改增”纳税人)可在2012年9月25日至2013年2月底,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换发国地税联合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试点前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不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营改增”纳税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所属期)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15万元,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健全的,也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三、发票管理
  1、“营改增”纳税人初次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时,需申领《发票领购簿》。
  2、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再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9月25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向“营改增”纳税人供应国税发票。
  3、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对“营改增”纳税人实行普通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除外)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2年10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营改增”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其开具的销售额均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营改增”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领购发票前办理税控发行手续。在过渡期内,“营改增”纳税人如需开具普通发票,可以选择使用“‘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打印软件”(单机版)方式,也可以选择国税网络版开票系统,开具国税监制发票和结存的地税监制发票,建议在过渡期间使用单机版的开票软件,纳税人普通发票打印软件(单机版)可在“网上南京国税--纳税人下载专区”下载安装使用。
  “营改增”纳税人如使用企业自有开票软件的,请在使用前及时修改软件,保证能够自行录入领购发票号码信息,在不与国税机关联网的情形下能够正常开具。
  四、纳税申报
  1、自2012年11月1日起(所属期2012年10月份起),“营改增”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请登录江苏省国税局网站(网址http://www.jsgs.gov.cn)办理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申请事宜。
  五、涉税帐户确认
  南京国税实行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为保证税款顺利缴纳入库,“营改增”纳税人需在9月 20日前持企业相关证件到银行办理国税涉税帐号确认事项(已有国税缴税账号的除外),并将银行盖章的“涉税账号确认单”送交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及中信银行南京地区各网点均可办理。
  六、税控管理
  1、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新认定的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参加技术服务单位组织的税控操作培训。(免费)
  2、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新认定的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税部门发行税控系统后,需在10月申报期内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税。原自开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需在10月申报期内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报税和注销税控盘操作。
  七、税收优惠
  1、对按规定执行原营业税“差额征收”的纳税人,请在国税调查人员确认时,向调查人员说明,以便调查确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境外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3、“营改增”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小微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
  您如需了解“营改增”相关政策,请登录江苏省国税局网站查询。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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