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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收申报要求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3
实施时间: 2012-8-3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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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根据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申报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期限
  (一)、退税申报
  自2012年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或免退税。
  (二)、免税申报
  自2012年起,出口企业在次年4月30日前未收集齐全单证或单证不齐未能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可以在5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非出口企业(主要指的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特别提醒,《通知》和《公告》将免税申报进行定义,是指按文件要求,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的电子数据和纸质报表的行为,原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反映免税销售收入的申报(新申报软件称为“单证不齐申报”)不能称为免税申报,请各单位一定要注意区别!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特别提醒,免税申报不等同于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销售收入,还应根据要求作免税电子数据及纸质报表的申报。按照《公告》要求,企业在作免税申报时,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货凭证、出口发票等资料留存企业,企业应按照退(免)税申报要求按免税申报顺序装订留存备查。
  (三)、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明细数据,企业应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基础数据采集”模块下的“视同内销征税数据录入”的选项中录入并随同当期的退(免)税申报数据一并报送主管退税机关。
  (四)、2011年的出口货物的退税、免税及征税申报期限
  2011年逾期申报和未收齐单证的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最后申报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7月16日的纳税申报期内,逾期和单证未收集齐全的免税申报最后期限为2012年8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出口企业2011年出口因超过原规定3个月期限而未做出口退(免)税申报的,请企业收集齐全有关单证后,在2012年7月的纳税申报期内随同当月的正常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并办理申报手续,或在2012年8月的纳税申报期内作免税申报,超过8月纳税申报期仍未申报的将视同内销处理。
  对2011年出口未收齐单证的,以及到2012年7月纳税申报期内仍未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可在2012年8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作免税申报或征税申报,超期未申报的将视同内销处理。
  二、已补税的处理
  (一)、生产企业
  1、对生产企业2011年一般贸易出口因超过期限或单证不齐原因已经补税,并在2012年7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已补办免抵退税申报的,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的次月将原视同内销应税销售收入和计提的销项税额作负数冲回;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因超过期限或单证不齐原因已经按简易办法补税,并在2012年7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已补办免抵退税申报的,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的次月将原补税税额作负数冲回,并在纳税申报时作相应调整,同时将原按简易办法征收时转出的进项冲回。
  如免抵退税对应的出口未作过单证不齐申报,还应在当月单证不齐数据中补录相应数据,并作单证不齐免税申报。
  注意,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应按规定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转成本。
  2、对生产企业2011年出口因超过期限或单证不齐原因已经补税的,且按照《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免税申报的,企业需将原视同内销应税销售收入作负数冲回,同时增加其免税销售收入,并将对应的进项作转出处理。
  3、对生产企业2011年出口因超过期限或单证不齐原因已经补税,且按新政策规定仍然视同内销的,企业确认后不作处理。
  (二)、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2011年出口因超过期限或单证不齐原因已经补税的,企业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1、在2012年7月补做退税申报,同时将原来已视同内销销售收入调整为外销收入,原已计提的销项税额、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用红字冲回。
  2、按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帐,进项专用发票上金额与对应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计入应收出口退税,发票金额与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予退税金额转成本。
  3、在纳税申报表上相关栏目冲回相应数额(企业自行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进项转出、企业通过视同内销抵扣证明抵扣的应将抵扣证明原件先交回进出口处作废后在纳税申报表上原对应栏目冲回),如外贸企业出现已交税金为负数并没有内销税额可充抵,企业可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补退已纳税款。
  4、如企业未在7月申报退税,而在2012年8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的,企业应在申报免税的当月将原视同内销销售收入、原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回,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红字冲回转成本。
  三、企业申报要求
  自8月1日起,根据新政策需求,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及管理系统已作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和升级版本均已放在市局FTP服务器和南京擎天公司网站,请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到主管退税机关拷盘或到擎天公司网站()下载,涉及企业申报要求如下:
  (一)、纳税申报
  1、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进行所属期201207期及以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不再包含来料加工免税明细数据和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等免税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明细数据、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符合条件可免税出口货物数据等在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的“免税数据录入”模块录入明细后,应汇总合并手工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第九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和第十栏“免税劳务销售额”。
  3、外贸企业符合条件可免税出口货物(包括来料加工等)和劳务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将免税销售收入合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第九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和第十栏“免税劳务销售额”。
  4、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对按规定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应在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的“视同内销征税数据录入”模块录入明细数据,将视同内销征税相关数据汇总合并后分别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第二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第三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第十一栏“销项税额”。
  5、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对出口免税货物的相关数据可汇总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对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应汇总合并填报在“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本期应纳税额”栏次。
  (二)、退(免)税申报(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1、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单证不齐和单证齐全数据录入方式不变。
  生产企业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后,“原不予(非)免抵退税”模块取消,拆分为两个模块,一是“免税数据录入”,二是“视同内销征税数据录入”,企业应根据《通知》规定的免税和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的范围,在对应的模块中录入明细数据,并随同当月的退(免)税申报一起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如企业当月无免抵退税申报,也应将免税的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以及视同内销申报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退税机关。
  2、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方式不变。
  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后,增加两个模块,一是“免税数据录入”,二是“视同内销征税数据录入”,
  (1)、免税数据录入
  外贸企业符合条件应作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在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将出口货物明细数据在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的“退税数据采集”的“免税数据录入”模块下录入,生成电子数据并打印纸质申报表随同当月的退税申报一起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如企业当月无退税申报,也应将免税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表报送主管退税机关。
  注意,外贸企业免税申报数据录入时,请将进货凭证号码录入备注栏内。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通知》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小点规定的四种进货凭证的,企业应先按规定取得对应进货凭证,如超期仍未取得的,按视同内销处理。
  (2)、视同内销征税数据录入
  外贸企业应根据《通知》规定的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的范围,在“视同内销征税数据录入”模块中录入明细数据,并随同当月的退(免)税申报一起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如企业当月无免抵退税申报,也应将视同内销申报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退税机关。
  3、申报要求
  从2012年8月1日起,所有出口货物和劳务的退(免)税、出口免税及视同内销征税必须从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申报录入明细数据并报送主管退税机关。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也应到擎天公司网站()上的下载中心的“江苏省新版申报端下载”模块下载“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小规模版V6.00.0003【20120508】”,注意区分外贸和生产企业版本,并按月申报免税数据及纸质报表。
  其他出口企业退税申报软件自2012年8月1日起升级,如企业申报系统在连接外网机器上的可自动升级,不能自动升级的可到擎天公司网站()上的下载中心的“江苏省新版申报端下载”模块下载生产或外贸的最新申报系统,如企业无法连接外网的,也可到主管退税机关拷盘。
  四、其他要求
  1、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收汇核销单后,企业申报不需要再填写核销单号码。但因申报系统问题,如企业在办理退免税申报录入时,发现不录核销单号码无法通过的情况,企业可统一录入“999999999”。
  2、根据银办函[2012]381号银发[2012]23号文件精神,自函发之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时,应将相关资料(包括电子申报)单独装订,在正常申报的基础上单独增加一个新的批次申报,并在申报系统明细数据录入的备注栏填写“KJ”(“跨境”首字母缩写为“KJ”),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生产企业可与其他贸易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一并申报,也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时,在申报系统明细数据录入的备注栏填写“KJ”,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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