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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17
实施时间: 2012-3-1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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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抓一促”活动精神,实现争创“办事最快、服务最优部门”目标,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发展环境,促进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对法律、法规设定和已经确认的审批项目,凡是能够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尽量下放到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对属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事项,除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外,分别下放到市、州地方税务局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标准执行。
  资源税减免审批。对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的,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对已明确取消审批的事项,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相审批。对法律、法规设定和已经确认的审批事项,要按照“能取消的尽量取消”的原则予以清理。对以下减免税审批事项仍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实行报批方式管理。
  (一)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
  (二)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四)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
  其他减免税事项实行备案方式管理。
  三、简并行政审批流程
  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和依法简化、规范程序的要求,实行审批环节前移,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一)对依纳税人申请的涉税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能在网上受理的事项以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二)对依纳税人申请的涉税审批事项,申请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并且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签署了真实、合法承诺,凡是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对资料不全等原因不能当场办结的,待符合要求后应及时办理。
  1.征收管理事项:除发票依法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外,其他事项应当场办结。
  2.税收减免事项:除实行报批方式管理和有特殊规定的减免事项外,其他减免事项应当场办结。
  四、缩短行政审批时限
  对确需审批办理的事项,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一)对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由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收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上报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对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收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上报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结需要延期的,应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告知申请人。
  五、免收税务管理费用
  (一)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 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领购发票免收发票工本费,执行时间从当地政府批准的时间开始。
  六、加强行政审批管理
  (一)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各级征管、纳税服务和税政部门要及时地调整和修改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对相关的操作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和调整。对需要由省局解决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由省局统一研究解决。要建立前台受理、当场办结、文书传递、事后调查、监督检查等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明确相应岗位职责。要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办法,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要建立分户档案。要加强减免税等行政审批数据的统计管理,严格执行税收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严格后续管理,防止管理漏洞。要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等控管措施,确保管理方式改变后不出现管理真空。对当场办结的所有审批事项都要通过后续的控管措施进行确认,由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对纳税人提供虚假或错误资料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要充分利用地方税费征管信息系统,探索行政审批网上办理的方法,逐步实行行政审批项目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和回复。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对管理方式调整后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审批改革措施执行到位。各级督察和监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制度机制,将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范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疏于管理或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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