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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18
实施时间: 2012-1-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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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会展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武地税发〔2011〕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主办(组织)、承办会展业务的单位,其直接向参展商、参会方等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门票费及交通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主办会展业务的单位,委托承办单位承办会展业务的,可按扣除支付给承办单位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承办单位,可按向主办会展业务的单位收取的全部费用,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有关会展业征收营业税的管理规定由你局自行研究制定。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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