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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落实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11]18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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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自《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1]23号)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积极落实新的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确保此项税收新政的顺利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调整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惠民生、拉内需、保稳定必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贯彻落实好这项税收新政,对减轻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税负,激发全民创业热情,缓解就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务必不折不扣地认真落实新的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作为当前地税部门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将好事办好。
  二、严格执行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好新的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绝不允许出现变通执行和变相执行现象的发生。一是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等地方税费、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租赁业除外);二是在2011年内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严格按原有核定定额执行,凡达不到新起征点标准的,免征各项地方税费;三是对按原起征点标准,已在2011年12月份征收11月份的税费一律作退税处理,并抓紧落实。各地要将落实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列入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坚决纠正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偏差,确保国家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一)认真做好2012年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工作。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各地要结合实际,强化措施,对纳税人的经营及税负进行一次全面核定。一是建立科学的评税定税机制。充分运用信息管税和电子定税等多种管理手段进行核定,提高核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二是加强营业税征免临界点纳税人的管理。要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采取“淡旺季”和“均衡税负”的征管办法,严格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缓解征免临界点纳税人之间税负差距过大的矛盾。三是将按年核定与按季核定相结合,对具有一定规模、季节性经营特征明显的个体工商户可实行按季核定,区别对待,根据其经营情况核定营业额。四是规范定额核定管理。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采取行之有效的核定办法,如经营要素系数法、成本利润收入法、季节法和随机抽查法等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予以核定。要严格执行典型调查、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相关流程,确保核定定额真实、准确、公平、合理。五是加大核定工作的透明度,对纳税人的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以及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使税款核定纳入社会监督之下,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二)加强动态管理。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对征免临界点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定期采集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监控。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地税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三)强化户籍管理。各地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充分发挥综合治税网络的优势,适时组织力量,开展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同时要狠抓责任落实,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广泛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做到户源底数清,管理无死角,实现工作重点由征收管理向税源监控转变。
  (四)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建账建制工作。各地在加强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的同时,要加大个体建账建制工作力度,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对未按规定建账建制或有意逃避纳税的纳税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强化发票使用管理。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业户,主
  管地税机关一方面要按规定供应发票,不能因为未达起征点而限制纳税人使用发票;另一方面要严格管理。省局将适时推行使用免税发票,凡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统一使用免税版发票。要定期检查未达到起征点业户的发票开具情况,将其实际经营情况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地税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要加大对未达到起征点业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以及其他发票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有效发挥发票的“以票控税”功能。
  五、积极稳妥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税源监控、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各地要按照省局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对从事娱乐业和服务业中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要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不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确有需要,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使用税控收款机,但购机费用由纳税人个人负担。因提高营业税起征点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后期未抵完的购机费用暂由纳税人个人承担,两年内有应纳税款的可作抵扣。对月营业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全面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六、认真做好符合政策规定已征税款退库工作。各地要按照鄂财税发[2011〕23号文件规定,对本地区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因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达不到新起征点标准而已征收入库的税款,按政策规定应退的,逐一列出清单,逐一兑现到人,并用手机短信通知到人。各地对符合政策规定已征应退税款,要严格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鄂地税发[2004]84号)的要求办理退税,确保应退税款及时如数退给纳税人。对因落实政策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切实做好税收政策调整的宣传工作。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是一项较为敏感的税收政策调整,确定是否达到起征点,关系到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加上这次调整幅度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因此,各地一定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税务公告、纳税咨询、12366服务热线和送政策上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加强纳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让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八、对实行双定征收管理的小微企业营业税纳税人可比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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