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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填报“税负变化表”问题的解答[一]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0-8
实施时间: 2012-10-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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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0月8日,北京“营改增”纳税申报第一天,不少企业已经在纳税申报的同时,一并提交了“税负变化表”。仍有部分区县财政局、试点纳税人咨询填报“税负变化表”的问题,现整理参考意见如下。
  1.市财政局相关培训资料和补充说明怎么可以查到。
  答复:对外培训学习资料、视频等,可以在市财政局外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专栏查询下载。
  2.税负变化的“联系电话”项是灰色,空的,不能填写,无法提交。
  答复:企业“联系电话”是从征管系统的基础信息导入的,由于企业在确认纳入试点时,未填写完整,导致取数为空。
  解决方法:
  一是企业补全基础信息;
  二是软件系统已增加了补丁包,试点纳税人下载安装补丁包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放开,填报内容既可以导入,也可以修改填写。
  3.部分试点企业认为,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化表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似乎和自己计算结果不同。自己认为税负是升高的,但是计算机生成的结果反映税负下降。
  答复:计算口径无误。主要是政策理解问题。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应税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混营”的情况。增值税销项税额按不同税率和品目细分,但进项税额统一抵扣,根据现行中央与地方预算分担体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3号公告等,进项税额按照销项税额比例分担。
  如企业坚持认为计算有误,可以将相关意见反映在“备注”栏中。
  4. 新办企业,由于没有上年同期经营数据,所以“上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额”、“上年同期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无法填列,甚至无法提交。
  答复:企业可以将其他应填报的内容填好后,选择“补零”即可。
  5.个别企业认为自己情况特殊,比如原营业税享受优惠税率(3%),不是计算机锁死的税率(5%),以及其他填报内容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本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的,如何处理。
  答复:可将相关情况填写在“备注”栏。“备注”栏可以填写2000字补充内容。
  北京市财政局
  20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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