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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站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23
实施时间: 2012-5-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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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
  为切实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严格加油站审批管理,针对各地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3号令)过程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现就加油站审批程序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申请在高速公路建设(新建、迁建)加油站,由申请业主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申请;除此以外,向拟申请建设地的地州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划,且具备建设条件的,经自治区商务厅审核通过,并下达正式建设批复后,申请业主可依法办理建设规划、土地等手续,并按规定通过消防安全、环保、质检、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审查。原址改、扩建加油站由所在地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加油站原貌彩照1 张,对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办理批准同意改、扩建批复手续。
  二、申请建设(新建、迁建)加油站应提交的材料
  (一)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的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单位或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建设地址须标明建设用地的经纬度地标,并用文字对具体位置表述清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加油站申请表》(见附表)。
  (四)提交与在自治区商务厅备案,且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合同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五)拟建加油站地段的加油站现状图,须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并准确标出距离拟建站处最近的加油站位置。
  (六)国土部门出具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审核意见。
  (七)消防、安监、交通、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初步审查意见或商务主管部门召集上述部门集体研究形成的会议纪要。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仍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第二部分、第(一)3条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成品油供油协议或合同可不必重复提交。
  四、相关要求
  (一)加油站的设置和建设应重点向加油站空白点和边远乡村倾斜。遵循城乡兼顾、高效区域与低效区域结合、对等发展的原则,实行捆绑式发展的方式,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向农村发展成品油零售网点。今后,原则上建设单位申请在城区、国省道新建加油站数量必须同时提出在距离县级以上城市城区15公里以上、距国省道15公里以上的区域建设同等数量加油站(包括已建设的加油站)的申请(证明),并持已有相对应的乡村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在城区、国省道建设的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要坚决杜绝转卖加油站批复手续,先建后批的现象和行为。申请单位或业主取得自治区商务厅同意建设的批复后,应抓紧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并尽快动工建设。对收到批复之日起满一年,无特殊理由未开工建设的,批复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建设,应重新提交申请。凡申请建设加油站的单位或业主,建成的加油站必须自己经营满三年以上,方可进行转让或出租。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上报加油站建设申请资料时,应做到手续齐全,材料完整。申请材料必须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形成整体。对提交材料不完整、不规范或零散不齐的申请报告,第一次,我厅将书面通知补充缺少的要件或规范装订,第二次将直接把申请报告退回,要求重新行文上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加油站建设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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