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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41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9-18
实施时间: 2012-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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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9月18日
  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政府纠风办联合印发的《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它单位;党政机关所属单位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授权、委托的有关机构。
  第三条 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和管理相对人的培训、考试,凡财政或有关部门没有安排经费或经费安排不足的,培训、考试单位主管部门可向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收费申请,由价格、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收费标准。其中全省范围或省直单位组织的培训、考试,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设区市、县(区)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本辖区特有的培训、考试,由所在地价格、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 符合收费条件的培训、考试,其收费项目为:培训费、考试费、教材资料费。
  第五条 培训费由理论培训费和实验(习)操作培训费构成,采取累进计算方法,具体按以下规定收取:
  (一)集中授课形式的理论培训费,50课时以下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8元;50-100课时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6元;100课时以上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4元。
  (二)网络授课形式的理论培训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3元。
  (三)实验(习)操作培训费,50课时以下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10元;50-100课时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8元;100课时以上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课时6元。
  (四)具体课时标准依培训地点、培训人数、培训场所设施情况、师资情况和经费保障情况而定。
  (五)实验(习)操作培训过程有消耗材料的,材料费由培训机构按实际成本代办或由受训人员自备。
  第六条 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培训单位要将未完成的课时按照平均课时费标准退还培训费。
  第七条 考试费由理论考试费和实验(习)操作考试费构成,具体按以下规定收取:
  (一)理论考试费每人每科最高不得超过50元,采取网络考试的每人每科最高不得超过20元。考试时间超过180分钟,考试费标准可上浮30%。
  (二)实验(习)操作考试费原则上每人每科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三)具体考试费标准依考试时间、考试人数、考试地点、考试场所设施情况和经费保障情况而定。
  (四)实验(习)操作考试过程有消耗材料的,材料费由考试机构按实际成本代办或由考生自备。
  (五)实验(习)操作考试过程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专业设备、大型场地或需聘请专业面试考官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 考试不及格的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按照考试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上补考按照考试费标准的30%收取。
  第九条 考试费含发证费用,组织考试的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时不得再收取证书费用,但证书遗失、损坏、变更等需要补(换)证的,补(换)证费用为10元/本。
  第十条 教材资料费,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照实际价格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照实际印刷成本收取。教材资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
  第十一条 培训费使用财政或税务票据,具体依培训单位性质而定;考试费使用财政票据;教材资料费使用税务票据。使用财政票据的,收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缴的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在执行期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作调整,执行期满后,收费单位再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核定或调整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展培训、考试的政策依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批准的培训办班计划(只申请核定考试费可不提供)。
  (二)培训、考试基本情况,包括培训或考试的名称、科目、所用教材、课时安排、组织方式和规模等。
  (三)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年度收费额及调整后的收费收入增减额。
  (五)收费标准试行期满,需要重新制定收费标准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供试行期间培训、考试组织情况,包括培训、考试人数,收费收入明细和培训、考试支出明细等。
  (六)价格、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培训、考试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组织培训、考试的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到当地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示的内容包括组织培训、考试、收费的政策依据、收费项目、标准和监督电话(12358)等。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认真做好辖区内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工作,对未经有权机关审批的各种强制性培训、考试收费,由同级价格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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