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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人社发[2012]2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9-20
实施时间: 2012-9-20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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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围绕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优化配置、科学管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生产性服务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倍增计划,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28号),结合实际,就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优化市场环境
  (一)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改革,将经营性的业务项目与公共服务项目剥离,逐步实现公共服务机构与举办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脱钩。
  (二)冠以"辽宁"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省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和年检。
  (三)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注册服务商标,加大服务商标争创辽宁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扶持力度。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辽宁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允许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申请人力资源招聘、培训等外包服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字样。允许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
  (四)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可在名称前冠以“辽宁”行政区划名称。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总额达到2000万元,支持设立企业集团。
  二、完善扶持政策,促进产业集聚
  (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外包、职业中介业务且诚信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且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九)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每组织输出1名城乡劳动者到省外就业,并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00元至200元的劳务输出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十)从事职业中介、职业指导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按经其推荐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人数向发放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从事人才派遣(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二)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高端急需紧缺人才。2015年12月31日前,凡是我省设立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与省内猎头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通过猎头服务从省外引进5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5年以上工作经历、年薪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且引进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岗位持续工作1年以上的,省给予企业10000元的猎头服务费补助。
  (十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批准从事人才派遣(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派遣员工人事档案保管、转正定级、晋升非考试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人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
  (十四)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品牌培育战略。选择一批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示范性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经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诚信等级评价活动,表彰一批先进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打造一批国际化的本土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形成培育、发展、扶持、宣传、保护知名品牌的氛围,树立知名品牌形象。
  (十五)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创建1-3个定位科学、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示范引领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科学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聚区。
  三、搭建交流平台,规范行业发展
  (十六)加大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共享查询平台以及守信失信发布平台,实现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信用的长期实时跟踪管理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网上查询。
  (十七)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代表、行业管理、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功能。
  (十八)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外包、人才派遣(劳务派遣)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或人才中介专业职称任职资格;从事高级人才寻访、职业中介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取得职业指导师或人才中介专业职称任职资格。
  (十九)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方式。具备法定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资格等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采取上门年检、集体年检、网上年检、委托年检等方式,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对人力资源服务业诚信企业可简化年检手续,免于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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